1、从教师工作的角度看
教师的工作内容确实不仅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组织学生课外实践、家访、处理突发状况等多方面工作。一些肢体有残缺的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便,但这种不便是否就意味着无法胜任教师工作,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像雷女士虽装有假肢,但她强调自己行动自如,能胜任教学工作,这表明肢体残缺程度不同,对工作的影响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2、从规定制定的初衷看
该规定的出具可能是出于对学生安全、教学秩序等方面的考虑,认为肢体健全的教师更有能力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是否仍然符合当前社会的价值观和公平正义原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值得重新审视。
3、从法律角度看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教师作为一种职业,也应对残疾人开放,只要他们能够满足教师资格的基本要求,包括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就不应因身体残疾而被拒之门外。四川省的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存在不一致,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