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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英语翻译“本土化”问题研究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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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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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的提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法律制度建构不断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开始向法治国家迈进。然而, 我国作为法律移植国家, 法律是一项“舶来品”, 我国法律制度的建构也主要学习的是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内, 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法国, 英美法系则是英国和美国。我国的法律引进主要学习的是德国和日本, 而日本的法律也主要是学习德国的。因此, 从法系分类上讲,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是英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通用语言, 其专业术语也采用的是英美国家的习惯表达, 因此在对法律英语进行翻译时, 难免会遇到对某些法律英语专业术语进行翻译时难以找到与我国法律相匹配的术语, 因此容易造成对国外法律制度的误读, 从而影响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1]。

  2 我国法律英语翻译的现状

  翻译是生态系统观下的本土化再生行为。翻译是把源语从源语生态系统移植到目标语生态系统中的系统行为, 是主导因子译者基于主体间性之上为适应当下的目标语系统而进行的创造行为。原文本在移植中必然会产生意义的变异情况, 具有杂合的性质与鲜明的特点[2]。 (魏泓, 2015)

  纵观国内外翻译理论, 内容庞杂, 角度多样, 而针对法律英语翻的研究方法单一, 相较于其它翻译学研究缺乏明确地方法论。Biel (2013:12) 认为这种现象是由法律翻译研究领域的高度分化导致的, 即翻译研究者、术语研究者、语言学家、律师分别从自自己的学科出发, 沿用自身学科的研究方法对法律翻译进行研究, 各自为政, 使得这一硏究领域缺乏系统的方法论[3]。在国外法律翻译研究中, 仅有The Translator在2005年发表的1篇文章从布迪厄的习性与资本理论的视角, 探讨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而发表在CSSCI期刊上的法律翻译文章中, 没有研究者针对法律翻译理论做过深入探讨, 仅有炳篇文章以沙切维奇的法律翻译交际行为理论及安德鲁·切斯特曼的对比功能分析方法作为理论基础分析相应的法律翻译问题。由此可见, 国内外针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都十分匮乏[4]。 (徐珺、王清然, 2017) 法律英语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 后来亦指某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 并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 (王洁, 1997:88) 。法律英语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对翻译者不仅有英语翻译能力的要求, 还需要其拥有一定的法学功底。而法律又包含不同的部门,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而每个不同的部门法又有其独特的原则和立法技术, 因此需要翻译者在对某类法律文本进行翻译时, 需要对某项制度的设计原理、目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进入深入了解。然而, 我国目前法律英语翻译面临着国家对法律术语译名统一和规范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今人未能有效地继承前人的成果, 译名规范化历史传承断裂[5]。 (屈文生, 2012:68)

  综上, 由于法律翻译理论匮乏, 研究方法单一, 术语译名规范化不够, 以及中外文化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差异, 在进行法律翻译的过程中, 译者受翻译的顺应性、协商性、开放性等特点影响, 译语样态呈现“本土化”特点。

  3 法律英语翻译“本土化”面临的问题

  3.1 两大法系的差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 其差异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上, 而且本质上反映了其思维模式的差异。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为规范出发型, 英美法系则为事实出发型, 这也造成了大陆法系的诉讼目的主要以保护私权为中心, 而英美法系主要以纠纷解决为中心。因此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 大陆法系具有较重的职权主义色彩, 英美法系则对抗性更明显。大陆法系德国主要采用德语表达, 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英语表达, 因此两个制度在语言的沟通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一项德国法的某个制度, 用英语表达可能会将其与英美法系的某项制度相混同, 从而不利于人们精确理解大陆法系的某项制度内涵。

  3.2 我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虽然理论上我国属于大陆法系, 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以及传统文化, 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颇具中国特色。因此, 在对外国法律引进时, 应当避免某些法律术语在我国语境下产生歧义。法律英语常常存在于对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或一些国际条约、协议等文本的引入, 其往往在我国法律中难以找到相应的术语, 因此需要翻译者对某些陌生术语的翻译进行“创造”, 从而保证其原本意义不遭受破坏。但如此一来可能造成另外一个问题, 这种为保留原意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对该法律术语的介绍难以为读者所理解, 从而失去其介绍某项制度的实质意义。此外, 虽然英语在我国作为第一外语, 其推广范围最大, 扩及到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学、心理学等各个领域, 但我国的法律制度却主要采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模式, 因此,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间接桥梁, 其地位显得有些尴尬。除了一些学术著作, 实际生活中法律英语的最大张力仅仅发生在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领域。这是由我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3 专业两级分化的弊端

  我国法法学教育和外语教育的专业分工中, 存在着两级分化的问题。在我国, 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专业任务比较繁重, 需要学习20门以上的法律科目, 在本科毕业后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才能有资格步入法律职业。除了发达地区和国际联合培养的法学教育中, 法科学生才有机会受到更加系统完整的法律英语教育。而对于外语专业的学生来说, 我国外语教育主要侧重于学术英语或应用英语。对于翻译专业的学生来说, 其更侧重于对翻译方法、原则和技巧的传授, 力求达到书面或口语上的信、达、雅。但在外语语言教育中, 往往会忽略英语翻译与其他领域的衔接。虽然近些年来, 出现了商务英语的热潮, 这使得英语翻译开始走向其他专业领域, 成为其他领域重要的辅助工具。但是法律专业门槛较高, 如果让完全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的英语专业毕业生来从事法律英语翻译工作, 其难度很大, 这也是我国法律英语翻译工作大部分仍由法本毕业生来承担的原因。但是, 法科学似乎更注重翻译文本的功能意图, 往往却忽略了翻译学上的美观和信、雅、达, 可能会使句子显得晦涩难懂, 这就大大限制了其中文译本的阅读对象。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 我国的法科教育和外语教育存在着两级分化的弊端, 两个学科之间没有良好的衔接。尤其是英语教育, 英语作为其他领域的辅助工具, 为其他学科领域所服务, 必须推进英语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相结合, 这样不但可以为其他学科分担压力, 也为英语就业拓展了途径。

  4 法律英语翻译“本土化”的中国路径

  从以上的分析中,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英语翻译目前面临着法律制度上和法学教育上的问题, 从而影响了我国法律英语翻译“本土化”的实现。因此推进我国法律英语发展的解决路径, 也应从三方面入手。1) 推进我国某些独有的法律制度术语的统一化, 防止不同的翻译者对同一法律术语采用不同的英文表达, 为法律英语翻译者提供统一的国内法英文索引, 从而有利于在共同语境下来引进外国法律制度。2) 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专业术语相区分, 在各自法系的法律介绍中统一术语, 避免同一规定出现不同的中文表达。3) 加强法学教育与英语教育的衔接, 培养精通中外法律的双语人才, 为我国法律翻译事业提供专业素质高的人才储备。4) 建立健全法律英语语料库, 力求选词精准, 句式合理, 逻辑关系明晰, 保证翻译的科学性与主体性兼备。

  参考文献
  [1]王洁.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79-81.
  [2]屈文生.中国法律术语对外翻译面临的问题与成因反思——兼谈近年来我国法律术语译名规范化问题[J].中国翻译, 2012, (6) :68-75.
  [3]徐珺, 王清然.基于语料库的法律翻译硏究现状分析:问题与对策[J].外语学刊, 2017, (1) :73-79.
  [4]魏泓.翻译本土化“再生”研究-以生态系统观为视角[J].外语教学, 2015, (2) :97-100.
  [5]Biel, L, Engberg, J.Research Models and Methods in Legs Translation[J].Linguistica Antverpiensia, 2013, 12 (12)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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