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本案中,公司未经上述制定程序而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
- 公司称老员工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及员工手册时全程玩手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基本义务。因此,公司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上也存在问题。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本案中,公司以老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问题,因此这一解除条件不成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确定的。

三、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在本案中,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了25年,且其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各月工资均不低于19260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19260元/月×25.5个月(因超过25年,按25.5个月计算)。
赔偿金的计算:
- 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需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所以,赔偿金为19260元/月×25.5个月×2倍=982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