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某学校要求教师入职前签订不得参加公务员及编制类考试承诺书,该行为被证实属实,那么这种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月14日,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通报,经查,安徽新锐控股集团在教师聘用中,以保障教学稳定性为由,要求新入职教师签订不得参加公务员及编制类考试承诺书情况属实。目前,该集团已纠正此行为,区教体局责成其落实到位,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并加大对教职员工的关心关爱,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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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答

翻滚的蛋炒饭

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承诺书大概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提供专项培训,二是约定竞业限制。而考编属于教师的合法职业选择,学校无权通过合同条款禁止。也就是说,即便教师签署的承诺书中约定如果考编要支付违约金,此类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实际情况来说,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考公考编是属于其职业选择权利范畴。劳动者在符合教师编制报考条件下,有权自由报考,学校原则上不能剥夺这一基本权利。

学校要求教师签订这种承诺书,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某些学校教师流动性大,频繁换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不利,且学校在教师培养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教师离职会给学校带来损失。所以学校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合法。即便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等相关约定,教师在服务期内考公考编可能构成违约,学校也只能依据合同要求教师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禁止教师参加考试。如果学校因教师考公考编而辞退教师,还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涉事学校需向当事教师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目前,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已经通报确认该集团要求教师签订承诺书的行为属实,并已责令整改。这也表明了这种行为是不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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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尘梦

1、法律效力探讨

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承诺书的有效性存在较大疑问。考公考编属于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利,任何机构无权随意剥夺。即便教师在入职时签署了此类承诺书,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此外,《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赋予学校禁止教师参加考公考编的权利。

2、合理性分析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学校希望通过限制教师考公考编来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这种心态可以理解。然而,这种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师流失的真正原因往往与工作环境、薪酬待遇及职业发展机会密切相关。倘若学校能够提供更具吸引力的薪资待遇和更好的职业发展环境,教师的流失率自然会降低。

3、学校管理需求与教师职业发展

学校要求教师签订此类承诺书,可能是出于对教师队伍稳定性的考虑。稳定的教师队伍对于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至关重要。然而,通过限制教师的职业选择权利来实现稳定,不仅不合理,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真正有效的管理策略应是优化用人机制,提高薪资待遇,为教师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从而增强教师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4、教师职业发展的权利与自由

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合法权益。以限制考试、设置“忠诚度测验”的方式来捆绑员工,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因对劳动者权利的限制而涉嫌违法。要求员工放弃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即便以“承诺”的形式包装,也无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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