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承诺书大概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提供专项培训,二是约定竞业限制。而考编属于教师的合法职业选择,学校无权通过合同条款禁止。也就是说,即便教师签署的承诺书中约定如果考编要支付违约金,此类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从实际情况来说,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考公考编是属于其职业选择权利范畴。劳动者在符合教师编制报考条件下,有权自由报考,学校原则上不能剥夺这一基本权利。
学校要求教师签订这种承诺书,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某些学校教师流动性大,频繁换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不利,且学校在教师培养上投入了大量心血,教师离职会给学校带来损失。所以学校想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然而,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合法。即便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等相关约定,教师在服务期内考公考编可能构成违约,学校也只能依据合同要求教师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禁止教师参加考试。如果学校因教师考公考编而辞退教师,还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涉事学校需向当事教师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目前,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教育体育局已经通报确认该集团要求教师签订承诺书的行为属实,并已责令整改。这也表明了这种行为是不被认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