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值得关注的要点
1、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日18时42分许,廖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女友因复合问题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下选择开快车泄愤。车辆起步电门状态就达到100%,在女友哀求减速后,他短暂降速又马上把电门踩到百分百状态,最终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加速至129公里/小时行驶,撞倒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2、案件侦查与罪名变更
事故发生后,警方经过勘察和检验鉴定,排除了廖某某酒驾和毒驾的嫌疑,但判定其在市区内严重超速行驶且因个人情绪失控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最初,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然而,随着调查深入,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其超速行驶行为虽不属于放火、决水、爆炸等典型危险手段,但潜在危险性极高,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且在主观上明知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此涉嫌以危险行径危害公共安全罪,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3、庭审现场情况
2025年4月15日,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各方及诉讼委托人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廖某某进行了最终陈述。庭审临近结束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整个庭审过程遵循了法律程序,保障了各方的诉讼权利。
二、肇事司机可能面临的判决
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行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异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在量刑上,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以危险行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心态应表现为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在客观行为上,“以其他行径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同危险性的行为,且行为结果表现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潜在危险性极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极高。在量刑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本案肇事司机的量刑分析
从本案来看,廖某某在市区内严重超速行驶,且在经人提醒、劝阻降速的情况下,仍然提速,将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增加至100%,这种行为很难辩解说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疏忽大意的主观心态,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以危险行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要件。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廖某某构成以危险行径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根据其犯罪情节,即导致三人死亡,属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当然,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法院根据庭审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