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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词汇文体特征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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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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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英语的词汇文体特征1 使用法律术语以及行话、套话,极具专业性根据术语学理论,新概念的产生都要通过术语来实现表达,每次产生一个新的概念,就要创造一个新的术语来指代它。术语一般反映人们的研究成果,是人们的专业知识在自然环境中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专门术语和自己领域范围内的行话,律师业行业也不例外。因此一些法律术语和法界行话对不熟悉法律业务的外行来说,是难以理解的,但对于律师开展业务和起草文件来说确实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语言一部分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汇组成,一部分由日常用语组成。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有也很少使用,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害等。”这些词也称人工法律术语。它不以大众是否理解和接受为目的,这是法律语言的独有特点。例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它是指大灾和战争、罢工、暴动、港口封锁等人祸,即人力不能防御或无法避免之事故。如遇此类事故的发生,一方可免除履约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另外,还有一些词除了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外,在法律文件中也经常被使用,但却具有了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义。比如:battery;condemn; hear; leave; report; sentence ;undo等在法律术语中分别是伤害、人身攻击;判刑、定罪;听证;休庭;揭发;判决;勾引、诱奸等。与其他的词语语体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英语中有不少法律英语就没有汉语的对应关系,如alibi, ombudsmen, lobby,Hansard等,反之,汉语法律中也有不少不能直接翻译成英语的词汇,如:量入为出,定罪量刑,差额选举,供认不讳等。

  因此这些术语在翻译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其具体的语言环境以及认知环境,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或创造性翻译的策略比较合适。法律英语中还常用一些带有前缀或后缀的副词法律术语,如常用前缀here-, there-, where-和另一个词构成一个正式的法律副词术语。此类词有: hereof, hereby, herein,therebefore, hereto, thereby, thereon, thereof, therewith,thereat, whereon, whereby, whereof,etc.从下面的例子可以感受这些副词术语的功能与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六条原文规定:“If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文中的thereafter就是法律英语的副词专业术语,在此表达“在39条通知发出后”的意思,这样既能使文章简练干脆、避免重复,又能准确表达愿意。此为这些副词存在的价值与理由。

  2 旧体词和外来语的广泛使用旧体词和外来词汇也是法律词汇专业性的一个体现和标志。法律英语词汇的主要来源是靠古体词。古词语在现代英语中早已经不再适用了,而且有消亡的趋势,但在法律英语中古体词却仍旧很普遍。这些古体词有一部分是由here\ there\ where和介词合成的。这样久而久之就成了专业术语,正如在笔者在第一部分法律术语中所讨论的那样。在翻译时译者需要充分了解、熟悉一些古体词的法律意义并正确地使用它们,才能符合法律语言的习惯表达方式。常见的一些旧体词有hereby (由此,以此,特此);herein (其中,在此处);hereof(至此,由此);hereto(至此,关于这个);there-fore(因此);thereon (关于那,在其上);whereby (靠那个);whereof(关于那个)等。具体使用如下面的例句所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A sales contract is a contract whereby the sellers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an object to the buyer and the buy-er pays the price for it。

  法律英语词汇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法语和拉丁语。在“诺曼底人的蒸发”时期,拉丁语和法语都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而英语只是下等人所使用的语言。因此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无疑会使用大量的所谓的官方语言。即使是现代,在英国,拉丁语仍然被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而法语则被认为是西欧上层社会所使用的语言,具有高贵的气质和身份的象征。例如来自法语的法律语言有:estoppel(禁止发言),feesimple(不限制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attentat(谋杀,谋害),de facto marriage(事实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实)等。

  大量的法律英语术语直接来源于中古时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拉丁语。如今,现代法律词汇中仍保留着相当多的拉丁文词汇,而且有不少拉丁词汇已经被收为英语词汇。如: ad hoc (专门地); in re (关于); per se (自身); prorata (按比例), mediator (调停者), declaration (申诉),sine die (无期限的), infinitum (永久的), inter alia (特别是),等等。因此可以说法律文体最引人瞩目的特点应该是它以各种形式保留了而在其他文体中早已经废弃不用的东西,这也许就是所谓的保守原则吧。因此,法律英语的这种大量保留古词、旧词和使用温情十分正式的词等等的特点都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和起草者们都遵循了“不要轻易改动已经使用、并证明行之有效的格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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