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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文本英译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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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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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各国之间的外交联系, 经济往来以及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在此状态下, 必然会加速促进国外各种法律文件的译入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译出。本文以目的论作指导, 探究法律文本翻译, 以期为法律翻译研究领域贡献绵薄之力。

  1、目的论简介

  Skopos一词源于希腊语, 意为目的。Han J·Vermeer认为很大程度上翻译行为是一种将言语以及非言语标识从一种语言转化为另外一种语言的转换过程, 是在特定情境下, 基于原文文本的人类有目的的行为。所以,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Han J·Vermeer将其作为专业名词引入, 提出了关注翻译目的以及翻译行为目的的理论, 即目的论 (Skopos Theory) 。目的论认为“目标文本得最终形成, 很大程度上受其在目标语境中的功能或目的决定” (Hatim 2005:74) 。译文的功能决定于目标语读者的知识水平、期待视野、价值观念以及规范标准等, 而读者又深受其所在文化的影响。

  2、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文本翻译

  2.1、法律文本的特点

  首先, 就性质而言, 法律文本是立法的产物, 并非个人意志自由编写而成, 具有强制性效力, 具有规约作用。其次, 就具体要求来讲, 法律文本包含以下特征:一是权威性。法律文书由国家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发布, 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修改或是否决;二是客观性。法律文本是国家颁布的具备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着重强调阐述法理以及陈述事实, 不掺杂个人主观感情色彩;三是专业性。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属于专门用途的语言, 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 极具意义, 因此具有极强的行业特点与专业性。

  2.2、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难点处理

  2.2.1、目的性原则指导下的法律术语翻译

  目的性原则认为, 翻译行为及译文不受原文本、原文本对原语受众的影响以及作者赋予原文本的功能左右, 而是受翻译发起人所要求的译文文本的预期功能以及目的所影响。法律文本翻译的预期功能就是为国内喜爱研究法律的人士提供看得懂的译本, 其目的也是为了提供便利, 促进法律学习与交流。因此, 已完成的译文必须是易读易懂的, 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 读懂法律术语并将其译清, 实现充分翻译。

  After discovery, petitioner filed a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relying in part on an argument that even if Thompson's statements were false, the First Amendment protects the accurate and disinterested reporting of serious charges against a public figure.

  在发现之后, 上诉人提交了一份关于简易判决的动议, 部分依据是, 即使汤普森的陈述是错误的, 第一修正案也保护对公众人物的严重指控的准确和公正的报道。

  首先, 在这个句子中, 词语motion本意为:动作;移动;手势;请求;意向;议案, 但是在法律文本中, 其专业意义为动议 (采取议会程序的议事机构成员提出的建议采取某一行动的正式提议) 。其次, Petitioner与Respondent在一审中称为原告、被告;但是在二审中则需要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2.2、连贯性指导下的长句翻译

  连贯性原则是指在目标受众者的背景知识以及情境框架下, 所阅读的译文必须是符合其阅读习惯并易于理解的。英语中多长难句, 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 采取不同的翻译技巧将其转换为汉语常用句式。

  Subsequent to his declaration of candidacy, Connaughton, during the early stages of his campaign, criticized Dolan for the disposition of an inordinately large number of cases in his chambers rather than in open court, as well as for the leniency that Dolan extended in DWI (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 cases.

  继竞选宣言后, 康诺顿在竞选的初期阶段, 又指出了了多兰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私下处理了大量的案件, 而不是在公开法庭上, 以及其对醉酒驾车案件所进行的宽大处理。

  该句一系列动作基本按照先后顺序发展, 与汉语表达习惯相仿, 所以直接采用顺译法就可。译文中, 笔者通过增加“私下”一词, 补出了原文隐藏含义, 使译文逻辑更加清晰。

  2.2.3、忠实性原则指导下的语篇风格翻译

  忠实性原则是指翻译要实现译文与原文的连贯, 既包括内容的连贯, 也包括语言风格的连贯。法律文本讲究措辞谨慎, 言简意赅, 所以译文也需要做到庄重严肃, 表意清晰。

  “Actual malice”is“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实际恶意”是指“明知信息不属实的, 或贸然不顾, 无视其真假与否”。

  上述例句作为审判书内的法条解释内容, 庄重严谨, 朴实直白, 所以直接采用直译的方式译出, 使其通俗直白, 简短精炼, 既符合英语法律语言特点, 又满足汉语法律语言习惯即可。

  参考文献
  [1]Reiss, K, &Vermeer, H. (1984) .Groundwork for a General Theory of Translation.Tubingen:Nieme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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