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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几个原则探讨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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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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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保护方式之一, 专利具有地域性特点。国际化公司或计划在国外拓展相关业务的技术性公司, 为了在本国外获得专利权保护, 需要将本国语言的专利申请文件 (为了简便, 下文简称“专利文件”) 翻译成目标国家或地区所接受的官方语言, 以便在目标地进行专利申请, 获得专利权保护。

  专利及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于普通的技术文件或法律文件, 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如何进行专利及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 一直是专利行业探讨的话题。专利文件不是单纯的技术文献, 而是法律与技术的综合形式。专利文件翻译不仅要考虑技术上的问题, 也要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 例如, 保护范围的确定、清楚问题、支持问题等专利法相关的问题。本文讨论了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几个原则。

  1、直译原则

  1.1、直译的含义

  直译 (literal translation) 为专利文件翻译最重要的原则。专利文件的撰写和起草是专利代理人对发明人技术方案的再加工过程, 在发明人交底书的基础上添枝加叶, 对发明人技术方案的再创作。与之相对, 专利文件的翻译则不允许进行任何添加和/或改变 (除非事前获得委托人同意) , 应完全忠实于原文翻译, 即直译。

  我国清末思想家严复提出“信”“达”“雅”的翻译标准, 其在《天演论》中的“译例言”讲到:“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 顾信矣不达, 虽译犹不译也, 则达尚焉。”。“信”即忠于原文, 准确反映原文的内容。“达”是指译文通顺, 符合中文表达习惯。“雅”是指词语优美, 简明优雅[1]。对于专利翻译来说, “信”即忠于原文最重要, “信”次之, “雅”可基本忽略。在“信”“达”“雅”三者冲突时, “雅”要以“信”为优先, “达”要以“信”优先。三者的重要性可以简单表达为:信>达>>雅。

  直译就是要严格忠于原文。直译要求一切以原文的内容为准, 不能对原文的内容进行随意的改变, 即原文存在的内容要完全体现出来, 不能删减或减少原文中的内容;原文不存在的内容, 不能随时加入进去;原文的含义要准确地、忠实地体现出来, 不能曲解原义或表达译者自己的思想[2]。

  那么, 对于专利文件, 应当翻译到什么程度, 才能符合“信”或直译标准呢。在语句通顺的情况下, 直译最好按照原文逐字逐句地一对一的翻译出来。专利文件翻译更强调译出语, 最好达到皮特·纽马克的“字面翻译” (literal translation) 的程度[3]。

  当然, 外语 (例如英语) 与汉语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语言, 直译并不是要完全依照原文机械地逐字翻译, 而完全忽略中文的表达习惯。机械地逐字翻译有时会造成词不达意, 语句不通, 并不能准确反映原文的含义, 变成了“死译”。在翻译时, 在忠于原文即准确体现原文含义的前提下, 有时需根据汉语习惯对语句的结构做适当调整, 以使语句通顺, 符合汉语习惯。

  因此, 直译并不是“死译”, 是在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和原文正确含义的基础上对原文真正要表达意思的准确再现, 即忠实原文。

  1.2、采用直译的原因

  在文学翻译领域一直存在直译和意译的争论, 但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领域, 直译一直是普遍接受的原则, 很少存在争议。专利文件翻译为什么普遍采用直译法呢, 笔者认为主要是四个原因。

  首先, 专利是法律文件。作为法律文件, 最重要的原则是严谨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对于专利文件, 是专利权人确权、维权中最主要的依据, 需要译者准确无误地将原文中的体现出来, 稍有不慎, 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例如, 如果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没有忠于原文, 出现错译、漏译, 很可能会产生权利要求保护不清楚, 权利要求范围与原文不一致, 有时会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受损, 甚至造成专利申请被最终驳回或最终被无效的严重后果。

  第二, 直译是忠于委托的体现。专利文件原文是委托人 (申请人) 确定好的法律文件, 除非委托人授权修改, 专利代理人作为受托方应忠于委托人的委托, 完全忠于专利文件原文进行翻译, 即采用直译。如果委托人打算或要求代理人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 会在指示函中做出明确指示。如果代理人发现专利文件原文存在问题, 且可以修改, 也要在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否则, 专利代理人应根据忠于委托的原则对专利文件原文进行直译。

  第三, 直译是优先权成立的条件。当一件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提交时, 通常会要求优先权。《专利法》第22条第5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 “除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外, 专利法及其细则中所称的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因此,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的日期界限是优先权日为准的。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权。”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优先权成立的条件之一为相同主题。如果专利文件翻译时没有按照直译原则进行, 改变了原文的内容, 使译文的内容与原文不一致, 根据中国专利法不能以在先申请改正译文错误。这种情况下, 很可能造成译文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不是相同主题, 无法享有优先权。无法享有优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的日期界限以申请日为准, 这很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例如, 公开日期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的技术就成为现有技术, 用于评价专利/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可能造成专利/申请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而被最终驳回或无效。

  第四, 直译是国际专利申请 (PCT) 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对于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需要翻译时, 法律法规要求忠于原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第1款第 (三) 项规定:“ (三)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 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第 (五) 项规定:“ (五)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 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 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 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 附图中有文字的, 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 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图副本”。《专利审查指南》 (2010) 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2.1小结规定:“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符。译文应当完整, 并忠实于原文。申请人不得将任何修改的内容加入到原始申请的译文中。”其他国家对于需要翻译的PCT申请也有类似的要求。因此, 直译原则是国际专利申请 (PCT) 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对于存在译文错误的, 在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规定条件下, 允许进行译文补正, 需缴纳规定的译文错误手续费。但如果错过译文补正的时机, 则无法对错误的译文进行更正。

  总之, 直译原则为专利文件翻译最根本的原则, 以下所有其他原则均以直译原则为前提, 或者是直译原则的延伸或细化。

  2、等价原则

  2.1、术语等价

  在翻译时, 要采用与原文本意等价的中文词, 如果汉语中不存在相应等价的中文词, 则采用最接近的中文词。尤其特别注意, 不要随意增加原文中不存在的修饰或限定, 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例如:

  “cable”应当翻译为“缆线”或“缆”, 而不要翻译成“电缆”或“电力缆”;

  “dry/drying”应译为“干燥”而不要译为“烘干”;

  “fuel tank”应译为“燃料箱”而不要译为“油箱”;

  “particle”应译为“颗粒”而不要译为“微粒”;

  “pore”应译为“孔”而不要译为“小孔”或“微孔”。

  以上例子可以看出, 如果相应的英文词语译为后一种中文表述, 则加入了原文没有的内容, 不符合直译和等价原则。而且, 后一种译法大大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 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受损, 也不符合下文中的“保护范围最大化原则”。

  2.2、范围等价

  在专利文件中, 经常有表示数值范围的表达, 在翻译时, 应注意译文的数值范围应当与原文等价, 即范围完全相同。

  原文:A method as claimed in any one of claims 13to 18 wherein the lower threshold voltage is below 25 V, while the upper threshold voltage is above 35 V.

  译文1:根据权利要求13至18中的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中, 所述下限阈值电压在25 V以下, 而所述上限阈值电压在35 V以上。

  译文2:根据权利要求13至18中的一项所述的方法, 其中, 所述下限阈值电压低于25 V, 而所述上限阈值电压高于35 V。

  根据英英《剑桥词典》中的解释, “below”在表述数值范围时的含义为“less than a particular amount or level”, 即“小于”;“above”在表述数值范围时的含义为“more than an amount or level”, 即“大于”。而《专利审查指南》 (2010) 中关于数值范围的规定为:

  “一般情况下, 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 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 例如, “≥30℃”“>5”等。通常, “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因此, 上述译文1中将“below”和“above”翻译成“以上”和“以下”是不正确的, 译文的数值范围与原文不一致。

  3、保护范围最大化原则

  专利文件翻译应当考虑表述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翻译时在忠于原文的前提下使译文的保护范围最大化。最典型的例子, 就是英文中的不定冠词“a/an”, 其在英文中主要是因为语法的需要而存在, 并不是强调数量, 在翻译成中文时, 一般无需翻译出来。同理, “another”应当翻译成“其他”而不是翻译成“另一种”或“另一个”。

  对于有些术语或表达, 如果根据原文的语境, 翻译成两不同范围的译文都是正确的, 或者不太把握哪种译文更准确, 则尽量翻译成范围大的表达。例如:

  原文:…on the at least one inner coating layer there is an outer coating formed by applying a suspension comprising silicon dioxide.

  译文1:

  …在所述的至少一个内包衣层上具有通过涂覆包括二氧化硅的悬浮液形成的外包衣。

  译文2:

  …在所述的至少一个内包衣层上具有通过施加包括二氧化硅的悬浮液形成的外包衣。

  在这里, “applying”翻译成“涂覆”和“施加”在技术角度都是正确的, 但“施加”的范围明显大于“涂覆”。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 应当翻译成保护范围更大的表述“施加”, 而不是“涂覆”。

  4、准确原则

  专利文件的翻译要准确地反映原文中的技术方案。译者要准确理解原文的含义, 弄清楚原文语句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修饰关系。为了准确理解原文, 需要从语法和技术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4.1、语法角度

  从语法角度来说, 不仅要弄清名词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的语句结构, 也要弄清动名词、分词和不定式的作用和修饰关系。因为专利文件同时是法律文件和技术文件, 为了全面、清楚且严谨地限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常常使用并列列举、复杂的限定和修饰, 弄清这些关系对于专利文件翻译至关重要。例如:

  原文:“A object having a surface and a surface layer which is integral with the object……”

  译文1:“一种物体, 所述物体具有表面和表面层, 所述表面和表面层与所述物体成一体……”。

  译文2:“一种物体, 所述物体具有表面和表面层, 所述表面层与所述物体成一体……”。

  显然, 译文1是错误的。从语法方来说, “which”后面的谓语为单数形式“is”, 则说明“which”指代的为前面的一个名词, 即“a surface layer”, 而不是同时指代“a surface and a surface layer”。因此, 从语法方面就可以确定, 译文1是错误的, 而译文2是正确的。

  4.1、技术角度

  当然, 翻译时不仅要从语法方面判断, 还要从技术角度、上下文的记载以及附图进行分析, 才能正确地理解原文技术方案进行翻译。例如:

  原文:reacting the cellulosic material in an aqueous slurry comprising a metal catalyst and a sulphate solution having an initial pH greater than about 5.0 and a fi nal pH less than about 8.5;

  译文1:使所述纤维素材料在水性浆料中反应, 所述水性浆料包括金属催化剂和初始pH大于约5.0且最终pH小于约8.5的硫酸盐溶液;

  译文2:使所述纤维素材料在包括金属催化剂和硫酸盐溶液的水性浆料中反应, 所述水性浆料具有的初始pH大于约5.0且最终pH小于约8.5;

  如果仅仅从语法方面看, “having an initial pH greater than about 5.0 and a fi nal pH less than about 8.5”应该修饰与其紧邻的“sulphate solution”。但从上下文以及技术方案角度判断, 上述pH应当限定的是“aqueous slurry”, 因而译文1是错误的, 而译文2是正确的。

  5、专业原则

  5.1、技术术语专业

  翻译时, 要根据技术的不同技术领域和语境来确定技术术语的中文翻译, 即技术术语要专业。如“substrate”在液晶显示器中一般指“基板”, 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可表示“基底”“衬底”或“基片”, 在生物医学领域可表示“底物”或“基质”。如“reactor”在化学领域表示“反应器”, 而在核电领域表示“反应堆”。因此对于技术术语, 在不同的环境下要根据专业背景和具体的技术含义选取最适当的表达方式。例如:

  原文:A glucose rate increase detector for use in an artifi cial pancreas or other continuous glucose monitoring, wherein the glucose rate increase detector detects in a person persistent increases in glucose associated with a meal, and either triggers a meal bolus to blunt meal peak safely, during closed-loop control, or alerts the person to bolus for a meal, during open-loop control.

  译文1:一种在人工胰腺 (AP) 或其他动态血糖监测 (CGM) 中使用的血糖率上升检测器 (GRID) , 其中所述血糖率上升检测器检测与膳食相关的血糖在人体内的持续增长, 并且或者在闭环控制期间启动膳食丸药以安全地减弱膳食峰值, 或者在开环控制期间提醒人注意用于膳食的丸药。

  译文2:一种在人工胰腺 (AP) 或其他动态血糖监测 (CGM) 中使用的血糖率上升检测器 (GRID) , 其中所述血糖率上升检测器检测与膳食相关的血糖在人体内的持续增长, 并且或者在闭环控制期间启动膳食用药以安全地减弱膳食峰值, 或者在开环控制期间提醒人注意用于膳食的用药。

  “bolus”在医学领域具有“药丸”“推注”“剂量”等含义。由该发明的方案可以确定, “bolus”在此处表达的是给药的步骤或动作, 而不是表示药物本身。显然译文1将“bolus”翻译成“药丸”是错误的, 而应采用译文2。这种错误不仅会造成技术方案不清楚, 还会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严重后果。

  因此, 技术术语及技术方案的翻译应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程度, 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规范术语[4]。

  一般情况下, 专业术语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为:正规出版社的专业词典≥学术期刊>互联网≥金山词霸等电子词典。但是要看具体的语境, 要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不迷信任何一个方面, 有时专业词典也会出错。

  翻译时注意不要望文生义, 应该勤查词典, 在理解技术方案和原文的基础上翻译。例如, “mono-, diand triglycerides”不是“单、二、三甘油酯”而是“甘油单酸酯、甘油二酸酯和甘油三酸酯”。

  5.2、法律用语专业

  对于法律用语, 要采用法律界和知识产权界特定的规范的法律术语, 很多法律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翻译时不能随意翻译。例如, “本领域技术人员”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 不要采用其他表述方式。专利常见法律用语的参考翻译见下表。

表1 专利文件中常见法律术语的参考翻译

  6、一致性原则

  6.1、术语一致

  对于技术术语, 相同的外文词要翻译成相同的中文词。如果在权利要求中术语翻译不一致, 会造成不清楚问题。例如:

  原文:A laryngoscope comprising a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 camera for transmitting images to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nd a microcontroller configured to initialise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and/or the camera, wherein the microcontroller is confi gured not to process any of the data transferred between the camera and the display screen component, in use.

  译文1:一个喉镜包含一个显示屏部件, 一个摄像机用于传递图像至显示屏部件, 和一个微处理器被设置用来初始化显示屏部件和/或摄像机, 其中该微控制器被设置成在使用中不能处理任何在摄像机和显示屏部件之间数据转换。

  译文2:一种喉镜, 包括:显示器屏幕部件、用于传递图像至所述显示器屏幕部件的摄像机、和被配置成初始化所述显示器屏幕部件和/或所述摄像机的微控制器, 其中所述微控制器被配置成在使用中不处理任何在所述摄像机和所述显示器屏幕部件之间传输的数据。

  分析:相同的英文术语“microcontroller”在同一文件中, 译文1翻译成了不同中文术语“微处理器”和“微控制器”, 这在专利文件翻译中是不允许的, 会造成不清楚问题。另外, 不定冠词“a”“an”不要翻译出来, 否则会缩小保护范围。因此, 译文1的翻译是不正确的, 译文2的翻译更合适。

  同一技术术语在表示相同含义时, 不仅要在专利文件的同一部分中保持一致, 而且要在不同的部分中均保持一致, 即在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中均保持一致。例如, 如果同一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术语不一致, 很可能会造成不支持问题,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 当同一词语在在不同的语境中的意思不同时, 当然不需要一致了。

  6.2、形式一致

  在大多数情况下, 译文在形式上尽可能与外文原文保持一致。这样做便于检查核对, 且能够减少出错的可能性。

  6.2.1、数值范围

  原文“from 5 to 15 mm”, 译为“5至15 mm”, 不要译为“5-15 mm”。原文“5-15 mm”, 则译为“5-15mm”, 不要译为“5至15 mm”。

  6.2.2、数值及单位

  原文“5mm”, 译为“5mm”, 不要译为“五毫米”。原文“fi ve millimeter”, 译为“五毫米”, 不要译为“5mm”。

  6.2.3、段落形式一致

  译文分段也要遵从原文, 即原文几段, 译文也要分几段。各个段落与其他段落的先后顺序也要与原文保持一致。如果段落前加了不同的特殊符号以表述不同的段落层次, 该符合不能省略, 且与原文要保持一致。例如:

  原文:A product X, comprising:

  ·Component A, comprising:

  -Component A1, ……

  -Component A2, ……, and

  -Component A3, ……;and

  ·Component B, comprising:

  -Component B1, ……, and

  -Component B2, …….

  译文:

  产品X, 包括:

  ·部件A, 包括:

  -部件A1, ……

  -部件A2, ……, 和

  -部件A3, ……;以及

  ·部件B, 包括:

  -部件B1, ……, 和

  -部件B2, …….

  在翻译时, 不仅分段要和原文一致, 且段落前的符号“·”和“-”也要与原文一致。因为原文中采用符号“·”表明部件A和部件B为并列关系, 而符号“-”表明部件A1、部件A2、部件A3之间为并列关系。这样能使各个要素A、A1、A2、A3、B、B1、B2之间的逻辑关系非常清楚、明确。

  7、区分原则

  对于表达不同但意思相近的外文词, 通常代表不同的要素 (例如不同的组分、部件、装置或设备) , 因此不同的外文词通常翻译成不同的中文词, 即使他们的意思非常相近。例如:

  原文:A processing installation, comprising a largescale, fixedly positioned fluid storage and dispensing vessel containing therein a physical sorbent medium having sorptive affi nity for a fl uid of interest, and/or a fl uid pressure regulator, and a process facility adapted to utilize said fluid of interest in a processing operation, wherein the fluid storage and dispensing vessel is coupled in dispensing fl ow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cess facility.

  译文1:一种工艺设备, 包含其中装有对感兴趣的流体具有吸附亲和力的物理吸附剂介质的大型的、固定位置的流体储存和分配容器, 和/或流体压力调节器, 以及在加工操作中适用于感兴趣的流体的工艺设备, 其中所述流体储存和分配容器在分配流量流通中与所述工艺设备相结合。

  译文2:一种加工装置, 包括:其中装有对感兴趣的流体具有吸附亲和力的物理吸附剂介质、和/或流体压力调节器的大型的、固定定位的流体储存和分配容器, 以及在加工操作中适于采用所述感兴趣的流体的工艺设备, 其中所述流体储存和分配容器以分配流动连通方式与所述工艺设备相连接。

  此处不同的两个英文术语“processing installation”“process facility”表示不同的装置, 尽管二者意思相近, 但应翻译成不同的中文术语, 以将二者区别。因此, 译文1的译法是错误的, 会照成含义混乱, 不清楚, 应采用译文2的翻译。

  8、语句完整原则

  对于原文中的句子, 无论长短, 在能够用中文清楚表述原文含义的情况下, 尽量保持原语句的完整性。

  8.1、尽量不拆原则

  对于原文中的一句话, 如果能够翻译成中文的一句话且不会造成不清楚, 则尽量不将原完整的句子拆成多个断开的短句子, 即使原文句子较长。例如:

  原文:……characterized in that a return line (RL) for recirculating heat-accumulating material (HCM) to be removed from the sludge handling space (SHS) inside the processing drum (DR) back into the sludge handling space inside the processing drum (DR) for reuse is a return channel (RL) provided in connection with said processing drum (DR) .

  译文1:……其特征在于一个用于再循环蓄热材料 (HCM) 的回流线 (RL) , 所述蓄热材料被从处理滚筒 (DR) 中的污泥操作空间 (SHS) 移动回处理滚筒 (DR) 中的污泥操作空间用于再利用, 是一个装置在与所述滚筒空间 (DR) 相连的返回管道 (RL) 。

  分析:句子拆开后, 语义语句散乱, 含糊不清, 不知所云, 不拆为好。

  译文2:……其特征在于, 用于从所述处理滚筒 (DR) 内的污泥处理空间 (SHS) 移出的蓄热材料再循环回所述处理滚筒 (DR) 内的所述污泥处理空间用于再利用的返回管线 (RL) 是与所述滚筒空间 (DR) 相连设置的返回通道 (RL) 。

  分析:保持原句子完整性, 虽然句子较长, 但清楚表达了原文的含义。

  8.2、尽量少拆原则

  有些句子较长, 修饰关系复杂, 如不拆成多个句子, 会使句子含义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则需在翻译时将一个长句拆成多个短句, 以准确反映原文的含义、修饰及限定关系。当需要拆分长句时, 应遵循尽量少拆的原则, 即在清楚的前提下拆出的句子尽可能少, 尽可能保持了句式完整性、连贯性。例如:

  原文:a body (1) comprising a tank (2) for containing an abrasive material and first a duct (19) for a flow of compressed air which extends adjacent to said tank (2) along the whole length of said tank (2) .

  译文1 (不推荐) :包括用于容纳磨料的容器 (2) 和邻近所述容器 (2) 沿着所述容器 (2) 的整个长度延伸用于压缩空气的流的第一管道 (19) 的主体 (1) 。

  分析:该译文未能准确体现了原文中主体 (1) 与容器 (2) 、第一管道 (19) 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且中译文中的限定“邻近所述容器 (2) 沿着所述容器 (2) 的整个长度延伸用于压缩空气的流”与后面的“第一管道 (19) 的主体 (1) ”之间的关系、含义不清楚。

  译文2 (不推荐) :主体 (1) , 所述主体包括容器 (2) 和第一管道 (19) , 所述容器用于容纳磨料, 所述第一管道用于压缩空气的流, 所述第一管道邻近所述容器 (2) 沿着所述容器 (2) 的整个长度延伸。

  分析:含义很清楚, 但句子拆分的过于零散, 可读性差。

  译文3 (推荐) :主体 (1) , 所述主体包括用于容纳磨料的容器 (2) 和用于压缩空气的流的第一管道 (19) , 所述第一管道邻近所述容器 (2) 沿着所述容器 (2) 的整个长度延伸。

  分析:含义很清楚, 且尽可能保持了句子完整性、连贯性。

  语句翻译原则可以简单表述为:译文准确再现外文原文的含义, 且是清楚的。

  小结

  专利文件是法律与技术的综合体, 在翻译专利文件要同时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综合考虑斟酌, 确定最佳的译文。一方面, 从技术角度, 将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准确、清楚、完整地再现。另一方面, 从法律角度, 使专利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满足专利法对清楚问题、支持问题、说明书公开充分等要求。在所有的翻译原则中, 直译原则为专利文件翻译最根本的原则, 其他原则均以直译原则为前提, 或者是直译原则的延伸或细化。忠于原文, 是专利文件翻译的第一原则。

  参考文献
  [1]赵美国.从思维方式看严复与泰特勒 (Tytler) 翻译原则比较[J].海外英语, 2011 (14) :203-204.
  [2]郭芳.信达雅翻译理论的发展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 (4) :57-60.
  [3]楚红杰, 胡新华.浅谈专利文献的翻译标准[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7 (7) :63-66.
  [4]施晓雷.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J].专利代理, 2016 (6)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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