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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方法探析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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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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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Legal terminology, key words in legal texts, is the enrichment and refinement of legal concepts or legal phenomena, and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is the key to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For that, translators are first of all required to have extensive and profound legal knowledge. Secondly, translators should keep in mind the context and then determine the meaning of legal terms in specific texts and contexts. Finally, legal terms should be translated literally as much as possible. Only when the literal method fails to achieve accurate and fluent translation can free translation method be used.

  Keyword: legal terms; 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legal English;

  引言

  法律术语是法律概念或法律现象的浓缩和提炼, 是法律文本中的核心词语, 体现了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蕴含着法律制度、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的精华。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是整个法律文本翻译的关键之所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我国对外交往以至法律方面的交流会越来越多, 故本文探讨法律术语的英汉翻译策略。


  1 广博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

  任何一个专业术语的翻译, 都要求译者具有广博深厚的专业知识的背景。[1]法律专业术语的翻译也不例外。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越来越多, 译者不仅需要有良好的英语水平, 还要有广博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 要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2], 在此基础上, 结合相应的翻译技巧, 实现准确翻译法律专业术语的目标。例如:

  原文:When a person fails to answer a traffic citation the court concerned notifies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hich enters this informant into its computer system.When this occurs it is called a FAC case, and the defendant’s license is suspended until the FAC is set aside after the case is disposed of, and a fee is paid.[3]

  译文:如果一个人漠视交通处罚罚单, 法院就会对该被告发出传票, 并通知美国国务院将其不法行为记录在案, 同时暂扣其驾驶执照直到该案得到最终处理, 且被告缴费接受处罚。

  上例中, 短短两句话就包含法律专业术语多达8个。其中, citation指的是“罚单”;court指“法院”;the Department of State指“美国国务院”;FAC case———stands for“Failure to Answer Citation”, 译为“漠视交通处罚案”;the defendant指“被告”;license为“ (驾驶) 执照”;suspend指“暂扣”;dispose (of) ———“make a final resolution of”, 可译为“最终处理”。对以上八个术语的理解是翻译这段英语的关键, 而以上术语中, 最为重要的是“FAC case”这个术语的理解。FAC case是新造的法律术语。是随着因漠视交通处罚罚单而被法庭审讯的案件大量增加而出现的。在翻译中, 如果译者不理解其中的法律专业术语的词义以及词义背后隐含的意义, 就很可能产生误译, 甚至无法完成法律英语的翻译。因此, 理解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至关重要。又例如:

  原文:If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decline to offer a Miranda warning to an individual in their custody, they may interrogate that person and act upon the knowledge gained, but may not use that person’s statement as evidence against him or her in a criminal trial.[3]

  译文:如果警察没有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讯问人) 提供“米兰达警告” (即明确告诉被讯问者:a有权保持沉默;b如果选择回答, 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c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d如果没有钱请律师, 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 那么, 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呈供给法庭。

  上例句中, 所包含的法律专业术语也达8个。其中,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指“执法者”即警察;custody指“羁押”;interrogate指“讯问”;statement指“陈述”;evidence指“证据”;criminal指“刑事”;trial指“审判”;Miranda warning的字面意义是“米兰达警告”。在翻译过程中, 不仅要知道词语的字面意义, 还要了解其深层次的涵义和所指。上例中的术语Miranda warning字面意义指“米兰达警告”, 但这个术语深层次的涵义是“有权保持沉默”等非常丰富的内容。这就涉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美国亚利桑那州的警察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 抓捕了一名叫米兰达的涉嫌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并获取口供, 法院以此为证, 判决米兰达犯强奸罪。被告不服判决, 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警察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但该证据因违反了美国宪法“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规定而无效, 故判决米兰达无罪。通过该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审讯之前, 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有权保持沉默”等4条警告。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这4条警告, 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呈供给法庭。因此, 要准确翻译Miranda warning这个术语, 就必须了解字面背后的法律知识背景, 并将该术语的深层涵义通过注释等方式呈现给中国读者。

  再例如“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其字面意思是“毒树之果”, 但其真正的含义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这个术语的解释是:

  原文:a legal metaphor in the United States used to describe gathered with the aid of information obtained illegally.The logic of the terminology is that if the source of the evidence is tainted, then anything (the fruit) gained from it (the tree) is as well.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is generally not admissible in evidence because it is tainted by the illegal search or interrogation.[3]

  译文:在美国“毒树之果”是一个法律的隐喻, 以描述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或证据, 其学术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 (树) 是非法的, 那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任何东西 (果实) 也是不合法的。“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据, 因为它是通过非法的调查获得的。

  所谓“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实际上是一个隐喻, 把类似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比喻为“果实”, 而将“类似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比喻为“毒树”, 毒树之果也是有毒的, 不能作为食材。因此,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树之果”是指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深层次的含义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

  2 在具体文本和语境中确定词义

  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力求以最简洁的词语, 表达一个普遍认可的复杂的法律规则、原则、概念甚或是一个法律理论, 使得同行之间能够用精炼简明的语言进行沟通。虽然有些法律术语是普通词汇转化而来的, 但它的术语含义与其基本含义大相径庭。同时, 有相当大一部分的法律专业术语在普通文本中一般不会出现, 这些词汇非常罕见。同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新生事物不断出现, 新的法律专业术语不断产生。而这些生僻的或新造的法律专业术语, 在已有的许多法律词典或其他工具书等各种资料中均无法查阅到。这时, 译者就要从相关术语的原文文本出发, 仔细探究其上下文的语境, 充分利用法学专业知识、专业表达习惯和法律文化背景, 对法律专业术语进行汉译。例如:

  原文:In the United State, quid pro quo indicates that an item or a service has been traded in return for something of value.If the exchange appears excessively one sided, courts may question whether a quid pro quo did actually exist and the contract may be held void.[3]

  译文:在美国, 公平交易意味着一个商品或服务被交易双方进行等值交换。如果这样的交换明显不对等, 法庭或许考量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公平交易。如果法院认定该交易显失公平, 合同或许被裁定为无效合同。

  在此例中, 两次出现“quid pro quo”这个术语。了解这个术语的词义是翻译这段文字的关键。而该术语十分生僻, 即使偶尔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其词义也不是在法律文本中专业术语的含义。因此, 要翻译这个术语必须认真探究和揣摩其在文中的含义。译者可先保留该术语去尝试翻译这段话, 然后再揣摩该未知术语可能的词义。实际上该段话可试译为:“在美国, ‘quid pro quo’要求双方交易的过程中, 被交易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是等价交换。如果这种交易是不对等的, 或显失公平的话, 法院或许要审查‘quid pro quo’实际上是否存在。如果‘quid pro quo’不存在, 该合同或许是无效的。”这样译者就容易判断“quid pro quo”的含义是与交易的公平有关, 可译为“公平交易”。再例如:

  原文:In common law legal systerms, a motion to suppress is a formal, written request to a judge for an order that certain evidence be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 by the judje or jury a trial.In the United State, if the defendant has a complaint that police procedure in a given case violated the defendant’s Fourth Amendment right to be free from unreasonable searches, he can propose a motion of suppress which is a formal, written request to a judge for order that certain evidence be excluded from consideration by the judge or jury at trial.[3]

  译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 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是审讯中由被告递交给法官的、由法官或陪审团裁决的一个正式的书面的排除某一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美国, 在一个特定案件中, 如果被告认为警察对其进行了非法的搜查, 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有免于非法搜查的权利, 那么, 该被告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在上文中, 最难翻译的法律术语是文中两次出现的“motion of suppress”。在普通文本中, motion有运动、动议、动机、请求、意向等词义;suppress有镇压、抑制 (的生长) 、压制 (某人的自由) 、止住 (出血) 、忍住笑) 、禁止 (发表) 等含义。如果单就motion和suppress两个词汇的字面意思直译, 就无法将“motion of suppress”的真正含义表达出来。因此, 唯有通过上下文才能推断出该术语在法律文本中的意义。译者可先保留该未知其义的法律专业术语尝试进行翻译, 这样联系上下文和语境不难推断“motion of suppress”是:递交给法官的、请求法官或陪审团在庭审中应当排除的某些非法证据的一个正式的书面申请。

  3 直译与意译相结合

  翻译是两种语言信息转换的过程, 根据是否保持原文的语言形式, 翻译可分为直译与意译。直译是既保持原文的内容又保持原文的形式的方法;而意译则只保持原文的内容, 不拘泥原文形式的翻译方法。[4]当然, 直译也不是字字对译, 硬译或死译;意译也不是编造句子, 胡译或乱译。对于法律专业术语, 能直译的尽量直译, 不能直译的只能意译。

  法律专业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形式, 在翻译时以直译为主。直译又分为两种, 一种是绝对的直译, 即只要词对词直接翻译就可以达到流畅、准确的标准。例如, evidence———证据;guilty———有罪的;civil———民事的;casualty———受害者;arbitrator———仲裁员;charge———指控;unalienable———不能让与的 (权利) ;freedom of contract———合同自由;case law———判例法;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defense attorney———辩护律师;civil penalties———民事处罚;filing fees———诉讼费;lie detector———测谎仪;minor offense———轻微犯罪;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查;Miranda warning———米兰达警告;reasonable doubt———合理怀疑,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合法永久居民, court of appeals———上诉法院, 等。

  另一种是相对的直译, 即在词对词直译的基础上, 稍作改变以符合汉语习惯和法律语言的规范。译文只有符合法律语言的规范和目标语的表达习惯, 才能保持法律语言特有的准确、庄严和权威性。[5]例如:guardian不能译为“保护者”, 而应译为“监护人”;challenge不能译为“挑战”, 应译为“要求陪审员回避”;suit不能译为“请求”, 而应译为“起诉”;cite不能译为“引用”, 应译为“传唤”;exhibit不能译为“展示”, 应译为“证据”;indecent assault不能译为“粗鲁地袭击”, 而应译为“猥亵”;access right不能译为“接近的权利”, 而应译为“探视权”;leg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不能译为“法律上没有能力的人”, 而应译为“无行为能力人”;intangible assets不能译为“看不见的财产”, 而应译为“无形资产”;civil death不能译为“民事的死亡”, 而应译为“宣告失踪人死亡”;fruit of the crime不能译为“犯罪的果实”, 而应译为“违法所得”;weight of evidence不能译为“证据的重量”, 而应译为“证据充分”;tenant at will不能译为“随意租赁”, 而应译为“不定期租赁”;legal person不能译为“合法的人”, 而应译为“法人”;self-defense不能译为“自我防卫”, 而应译为“正当防卫”。

  当然, 法律术语以直译为原则, 但并不完全排斥意译。如果直译让人匪夷所思、不知所云时, 只有选择意译。选择意译时就要知道某个法律术语的真正的含义。[6]例如:red herring不能直译为“红色的鲱鱼”, 而应意译为“分散注意力而提出与案件不相干的事实或论点。”red herring来源于英国15世纪, 当时, 人们把鲱鱼放到有狐狸出没的地方来测试猎犬的搜寻能力, 看它是否能够抵抗其他味道, 继续寻找狐狸的踪迹。由此, 19世纪末人们开始用red herring来表示为迷惑对手而提出错误的线索或伪造的事实。同理, fee simple不能直译为“费用简单”, 而应意译为“继承者有绝对处理权处理的地产”[7]。它的背景来源于英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分封制度。County agent不能直译为“国家的代理人”, 而应意译为“主管少年犯罪的警官”;yellow dog contract不能直译为“黄狗合同”, 而应意译为“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合同”;halfway house不能直译为“在中途的房子”或“客栈”, 而应意译为“重返社会训练所”;Friend of the court不能译为“法院的朋友”, 而应意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公室”;caveat不能直译为“附加说明”, 而应意译为“终止诉讼的申请”等。

  4 结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不仅要求译者具有丰富的英语专业知识, 还要具有广博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 法律英语中会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术语, 如果遇到法律词典或其他工具书中都无法查到的新术语词汇, 译者必须通过上下文的语境, 探索出该术语词汇的确切含义或存在的真实背景, 并尝试给出准确、达意的译文, 使汉语读者了解原文真正的含义。

  参考文献:

  [1]梁波.摄影文本的术语特点及英汉翻译.中国科技翻译, 2017 (1) :1-3
  [2] 石秀文, 吕明臣.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及英汉翻译.山东社会科学, 2015 (12) :447-448
  [3]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双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112, 123, 188-189, 193, 245
  [4]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中国翻译, 2001 (3) :44-46
  [5]江丹.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5 (3) :62-64
  [6]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汉译策略研究.中国翻译, 2016 (2) :100-104
  [7]李宝发, 黄歆.常用词汇的专业术语翻译.中国科技翻译, 2016 (1)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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