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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Living Will的引入、翻译及其译名争议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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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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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值得我国法律从业人员借鉴与参考,但借鉴与参考的同时也带来了系列问题,这就是新兴法律概念引进后,怎样的翻译才能使英文法律概念更“接地气”,为更多中国民众理解并接受,选用何种中文词汇更能体现英文法律概念的精髓,什么样的翻译更易于推广英文法律概念,以上种种因素都将对英文法律概念的翻译造成影响,正如西方学者梅林柯夫所言,法律是极其讲究措辞的,往往会因个别字词而导致含义差之千里。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使翻译人员在选择对应字词的过程中,不得不多加推敲,因为普通的词语可能会在法律术语中被赋予特别的意义。那么,英语翻译又是如何对法律概念造成影响的呢?下面将以Living Will为例,分析英语翻译是如何影响法律概念的。

  1 、Living Will的引入与翻译现状分析

  Living Will一词最早在1969年由美国人权律师Luis Kutner在一篇文章中提出(Kutner,1969),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罗点点,2019)。因其体现出浓重的尊重生命、尊严色彩,此后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关注并延伸出相应的制度。

  在我国,此概念的翻译与推广主要靠“选择与尊严”这一非政府性网络平台,该平台在参考了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委员会咨询文件等多种文献后,最终采用了“生前预嘱”的译法。随后,生前预嘱借助“选择与尊严”网站平台被越来越多人知悉,学者们也逐渐统一使用这一译名。


  事实上,Living Will刚进入我国时译名众多,有“活预嘱”“生预嘱”“预立遗嘱”“预先嘱托”等说法。但为何最终以“生前预嘱”的说法被大众所知晓呢?

  抛开其他不谈,单从Living Will这个英文短语来看,Living与Will是两个不难理解的英语单词:Living作为形容词的含义是“活着的、现存的”,作为名词之义是“生活、生命、生命体”;Will的名词之义是“意志、意愿或遗嘱”。由此看来,“活预嘱”“生预嘱”的译法都没有错,但不出错仅是英文翻译所要遵循的原则之一。众所周知,英文翻译应遵从“信、达、雅”的标准,且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更高,需要在保证精准的同时,尽可能地简练与专业化,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是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精练性及合适性。公正性是指翻译者应秉承公正的态度从事工作;准确性是指译文需准确表达原文意思,不可失真;规范性是指译文要在格式上符合法律语言的整体风格,尽可能与原文保持一致;精练性是指译文要尽可能做到简单、扼要,不可拖沓赘述;合适性则是指对本土语言选词运用的恰当程度以及对文本原意传达的充分程度,它也是评判法律翻译质量的标准之一。粗略看“活预嘱”与“生预嘱”的译法均符合准确性、规范性、精练性的翻译要求。从字面上说,“活预嘱”“生预嘱”都能表达出英文原词的含义,但是站在普通中国大众的角度看,这两个词都不能使人明白此概念的真实含义:用“活”与“生”作为形容词去修饰“预嘱”这一并不具有生命力的事物,这一组合在中文中并不能让人明白其真实含义。从概念的定义出发,Living并非简单修饰Will,而是侧重表示制定Will的主体是事先在健康或意识清楚这一生理状态下签署的。故这两种译法都不符合合适性的法律语言翻译原则,都不算高质量的法律翻译。除此之外,以上两种译法都太过直白,没有足够的文采,不适合作为法律术语。

  相较于上述译法,“预立遗嘱”则更侧重于对Will的直译。事实上,Living Will的提出者确实也参考了遗嘱制度的理念。Luis Kutner认为,既然有关财产的事宜都可以依其所有者的意愿,在生前就事先对死后如何处置进行安排,那么,有关维生医疗措施接受与否的问题也能被提前抉择。而Will对应的法律概念也的确是遗嘱。所以,将Will译为“遗嘱”也有其道理。但究其本质,Living Will与“遗嘱”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前者在立嘱人处于无法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阶段时生效,即立嘱人的生命仍存续,但已失去医疗决定能力,后者则要在立嘱人死后才生效;前者的内容涉及医疗事务,有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内容,后者则涉及财产事宜,内容为对财物的处分;前者的目的与作用是保障自然人的医疗自主决定权的延续,维护其人格尊严,后者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自然人的财产处分权利。故直接表述“遗嘱”虽然有助于大众快速理解Living Will,建立起对Living Will的大概认识,但却不利于大众区分Living Will与“遗嘱”,甚至会导致这两种概念相混淆。而用“预立”来修饰“遗嘱”并无必要性:遗嘱的含义当中已隐有预先之意,再加入“预立”则显得赘余。

  最后,笔者谈谈“预先嘱托”。用“嘱托”来表示Will,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Will的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嘱托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嘱托,而是涉及医疗事务、关系到生命的重大抉择,因此将Will译为“嘱托”并不能体现其本应具有的严肃性与重大性,加之“预先嘱托”的说法太过通俗平常,看似其他领域也可适用,不足以作为法律术语。

  综上,“生前预嘱”作为Living Will的主流译名有其自身的原因。与以上译名相比,“生前预嘱”更为精准:将Living翻译为“生前”,更能体现其真实含义,即Living是用来表示立嘱人的立嘱状态而并非修饰Will;“预嘱”的说法则在表达Will含义的同时与遗嘱有所区分,其中的“预”字,巧妙地表达出了Living Will“事先、预先”的前瞻性作用,“嘱”则表现了Will所指代的立嘱人的意愿倾向,使大众通过该译名对Living Will有大致印象而又不会将其误认为是相似概念。

  2、 Living will译名的争议

  虽然目前“生前预嘱”的译法已得到大致认可,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学者姚迪迪认为此译名不利于该概念的推广(姚迪迪,2020),因为“生前”一词容易让大众联想到遗嘱等,再结合我国好生恶死的传统观念,公众还未认识到生前预嘱的核心内容,便先产生了抵触情绪,为下一步的接受赞同增加了困难。

  结合“生前预嘱”的本质特点,姚迪迪建议译为“生命预嘱”更为妥帖,也更利于宣传。在他看来,“生命”比“生前”更为诗意、温和,让人易于接受,也更为精准。因为“生前”这个词语通常是用于谈论死者活着的时候,例如,死者生前……可Living Will是在立嘱人的生前生效,所以“生前”的说法违背了概念的实质内涵,也不符合具体的讨论语境。且活着的时候谈论死后的事情,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是比较忌讳的,民众极有可能因“生前”的说法而对Living Will表示不能接受,殊不知其真实的含义并非涉及死后怎么样,而是提前为如何面对死亡做好打算。

  综合姚迪迪的观点,“生命”一词展现了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自然过程,用“生命”来表示Living,不但符合庄严肃穆的讨论语境,也富有文采,足以作为法律术语,且不像“生前”易触及敏感话题,能帮助Living Will更快地被中国民众熟知并接受,为下一步的适用奠定基础。

  3、 笔者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Living Will之所以能以“生前预嘱”的译名为大众所知悉,除去翻译方面的因素,是因为“选择与尊严”网站十几年不断的推广与宣传(该网站成立于2006年)。那么,这些推广与宣传对Living Will的实际使用产生了何种效用呢?据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底,已有约4万人在网站上完成了“生前预嘱”的填写(高一虹,2020)。

  13年时间,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却仅有4万人成为Living Will的适用群体,背后的原因的确值得人思考。在各种影响因素之中,译名恐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Living Will在国内目前仍属于概念推广阶段(吴前胜等,2019),而一个新兴概念能否被大众接受,与其名称自然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从字面上看,“生命”的确比“生前”更为委婉,但关键在于“生前预嘱”的说法已被学界普遍接受,倘若这时候变更名称,恐怕会引起研究与引用的不便。但如果是为了更好地推广Living Will,扩大其受众群体,依笔者所见更改名称也并无不可。从近年调查数据来看,当下Living Will的社会知晓率并不高,即使是医务工作者也不例外(吴梦华等,2018),所以在此时也可将“生前”改为“生命”,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但从长远来看,Living Will的适用目的远大于研究目的,而一个好的译名对它的适用无疑有促进作用。

  4、结语

  从Living Will的翻译进程我们可以看出,对法律概念的翻译不可直白、死板地依照英文原文的字面含义,这样做往往会导致引入的法律概念“水土不服”,而一个合格的法律概念翻译在兼顾传达原文含义的同时,还应是“接地气”的,这就需要翻译者考虑到本国的语言习惯与文化传统,不是简单地用本国的语言去对应英文,而是巧妙地选词以传递出原文的应有之义。如果在达到上述要求的同时,还能具有足够的文采并顾及本国词语的日常感情色彩,那将会是上乘的法律概念翻译。

  对于一个外来的法律概念,译名能直接影响其留给大众的第一印象,而这也将会促进或阻碍其今后的发展。所以,当引入新兴的法律概念时,对其进行翻译应慎之又慎,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反复地推敲与思考,尽可能地满足精准、同一、文采、专业等多方位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KUTNER L.Due process of euthanasia:the living will,a proposal[J].Indiana Law Journal,1969,44(4):539-554.
  [2] 高一虹.坏消息告知与优死观表达(代主持人语)[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4):31-32.
  [3] 罗点点.选择与尊严[EB/OL].[2019-11-21].http://www.lwpa.org.cn/Pub/s/77/1.shtml.
  [4] 吴梦华,马丽,冯月.我国生前预嘱的应用现状与展望[J].护理学报,2018,25 (18):42-44.
  [5] 吴前胜,徐灵,徐蓉.国内医务人员对生前预嘱的认知研究进展[J].护理研究,2019,33 (15):2626-2628.
  [6] 姚迪迪.“生前预嘱”概念体系梳理及立法选择[J].北方法学,2020,14 (2):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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