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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定代表人的不同英译名称比较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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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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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对译者而言是一大难题,而中国特色法律术语的英译比普通法律术语的翻译更具挑战性。鉴于不同法系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思维方式、社会背景、经济状况与政治制度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很多法律术语在目标语法律中没有确切对应语,有的表面上对应,内涵和外延却不完全相同,由此导致术语不可译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定代表人”就是这样一个英译“名不符实”的中国特色法律术语。

  1、 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严谨、精确,保持译名的前后一致,即译名同一律。而法律文本的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术语的准确翻译。法律术语的翻译不是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简单移植,而是要求译者透彻理解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且要对待译的法律文本以及法律术语进行比较分析。

  要准确翻译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术语,译者首先要研究源语法律术语的含义,比较涉及的法律体系,根据源语术语与目的语对应词语在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上的对等程度,在目标语言法律体系中寻找具有相同含义的术语,即在目标法律语言中发现源语言法律术语的对应词。就法定代表人的英译而言,需要先了解这一术语的法律含义和同相关术语的区别,理清概念,之后才能选用合理的翻译策略,确定合适的英译。

  2、 法定代表人的英译

  2.1、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natural person)而存在的,是法律上拟制的人(artificial person)。法人雏形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但法人概念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而中国最早在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才予以确认(曹建明、何勤华,2015:148)。《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英文中表达法人概念的词汇很多,常见的有:legal person,juristic person,judicial person,corporation,corporate body和artificial person等。查询法律语料库中的词汇使用频率,英美人士偏爱“artificial person”,而中国译者似乎更青睐“legal person”,译名可见于各类汉英词典和法律法规的英译文本。尽管有研究者认为“legal person”作为“法人”的对等译名在英文法律语境中的使用频率差异较大,建议使用其它词语如“juristic person”或“judicial person”(赵德玉、崔娟,2005:66-71),但鉴于约定俗成和遵循先例原则,“legal person”已经被普遍接受,不宜再改作他译。


  法定代表人,全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人们常将其与法人或法人代表混淆。例如下面这则新闻标题:“支付宝法人变更,叶郁青替代马云”。显然,此处的法人应指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一个组织,必须有法人机构来代替其做出意思决定和表示,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两者不能混同。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两个概念也经常被混淆,包括一些权威辞书的释义,如《大辞海》法学卷就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划上了等号(曹建明、何勤华,2015:150),但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两者的概念不同,法定代表人是一种公司法律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

  而法人代表是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并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只是对个人的授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其次,两者产生方式不同,前者源于法律规定,而后者源自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再之,两者在组成人数、权限和变更法律程序等方面也都存在明显区别。

  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公司法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一种民法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认为,法定代理存在于两种情况:(1)民法上的法定代理,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2)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取得法定代理权。中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商事法定代理则无明确规定。

  有的研究者如赵军峰等认为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也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的代表,如法定代理人,授权代表”(赵军峰、陈为林,2017:49-50)。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前述,法定代理人的存在依赖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国只有民法上的法定代理人。法人可以担任民法上的法定代理人,但法人代表产生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非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是“法定代理人”,只能是代表法人的特别委托代理人。

  2.2、 法定代表人英译现状

  经查询国内相关资料,笔者发现法定代表人的英译是比较统一的,似乎从另一个角度验证了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原则。无论是查阅线上电子词典或线下纸质词典,以及中国双语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等平台的检索结果,法定代表人都被翻译为“legal representative”。而法人代表和法定代理人的翻译则较为混乱,据不完全统计,法人代表的英译名包括:corporate representative,legal 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ve of an artificial person,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ion,representative of a legal person,statutory representative等近10种,甚至有词典对法人代表、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提供了相同的译文,即都翻译成“legal representative”。三个在中文中概念截然不同的法律术语在英文中竟然采用了同一译名,异名同译,显然不符合译名同一律原则。上述资料分析显示,国内对这几个术语的翻译是比较随意和不规范的,难以表达术语内涵,有必要使之规范,方便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

  2.3、 法定代表人的不同英译名称比较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英译问题,多位学者都曾发文论述,提出了不同的参考译名,如:

  宋雷(2004:226)认为,“legal representative”的含义与法定代表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在多数情况下,“legal representative”都等同“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即其基本含义应为“法定代理人”,即法律事务代理人,其根本不是我国公司等企业或事业实体中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以上分析,宋雷提供了“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的对应译文,认为该术语指“登记注册时指明的公司负责收受法院司法文件以及负责承担公司法律责任等的代表人,其含义基本等同我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唐义均(2016:3)等根据英语语言学家J.R.Firth提出的词汇“搭配意义”理论,认为词与词之间的搭配会产生新的意义。这种新的意义就是结构意义(structural meaning),词汇意义是单词本身的意义,而结构意义则是词汇组合方式所产生的意义。结构意义不同于词汇意义或要大于词汇意义。翻译中如果我们按源语的字面意思逐字翻译或把它的搭配结构直接搬入目标语中,轻则就会产生异常搭配,重则会改变源语的结构意义。

  唐义均(2016:3)认为,将“法定代表人”译成legal representative,译文仅在词汇意义层面对等,但在结构意义层面是不对等的,并提供了“managing agent”“corporate officer”和“chief executive officer”三个对应译名。

  赵军峰(2017:49-50)等则在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英译名之前辨析了“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区别,根据“法定代表人”在《美国法典》语料库和中国法律英译语料库中出现的频率,认为“虽然有些词典将legal representative的基本含义解释为“法定代理人”,即“法律事务代理人”,与“法人代表”概念雷同,还是建议将“法定代表人”翻译成legal representative—词比较符合约定俗成的术语规律。

  2.4、 法定代表人英译名的确立

  综上,相关学者对法定代表人的英译名都持否定态度,要么认为应该改译,如宋雷建议译为“initial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唐义均建议译为“managing agent”“corporate officer”或“chief executive officer”,而赵军峰等认为尽管“legal representative”不够精确,但基于约定俗成的法律术语翻译规律,仍建议保留其译名。

  法律术语在用法上具有指向明确、语义特定的特点。每个法律术语基本上对应于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翻译时不能随意用其他词语来代替,而上述“法定代表人”对应了5个英文法律术语,而且每个英文术语都已经存在,并都有自己的特定含义,势必给读者造成理解上的困惑。

  由于法系之间的差异,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绝大部分法律概念与英美法系的概念并不对等,因此在法律术语或概念的翻译上,有学者认为,“凭一两个相同地方把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与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术语划上等号,很容易把一个术语在一个体系的意义带入另一个体系里去”,因此“只有当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有重要意义时才可以划上等号,否则宁可生造词语”(李克兴、张新红,2006:406)。

  笔者同意此观点,在翻译法律中文法律术语时,首先我们必须理解法律术语的准确内涵,其次如果目的语法律体系中有对应内涵的术语就直接采纳,若无对应内涵的术语也不宜生硬匹配,只要译出其制度功能即可。对于传统的中文法律术语、有中国特色的中文法律术语,如确实没有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宜先找出英美法中近似的法律制度,采取变通的手段来翻译,求同而存异(屈文生,2012:73-74)。上述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5个英文译名,在英文法律语境中都有自己的含义,与“法定代表人”的中文法律语义相去甚远,此时就不宜套用英美法中已经存在的法律概念,而应该采用合理的创造新词原则,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移植进入英文环境中。

  鉴于此,建议将“法定代表人”这一中国特色法律术语创译为“statutory representative”,以避免同英文中已经存在的术语如“legal representative”混淆而引起误解。Statutory有法定的含义,源自statute,指制定法上的规定,符合中国法定代表人产生的背景,即由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产生。而“法人代表”本质上是一种授权委托关系,可以译为corporate agent。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薛波,2017:325),该术语指被授权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广义上包括所有有权使公司受其行为约束的公司雇员及高级职员。这一释义同“法人代表”的概念是基本吻合的。

  3、 结语

  由于中西法律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别而导致法律概念的不一致,确切的对等词在目的语是不存在的。英、汉法律词语空缺现象是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即便目的语中存在接近对等、部分对等的功能对等词,其内涵和外延也存在不小的差距。而对于具有文化负载的中国特色法律术语,英语中基本上是不存在对等词的。

  译者需要在透彻理解中英法律语言的基础上,深入把握中西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兼顾中英民族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差异,斟酌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将其翻译成即符合英语表达习惯又能准确传递源文内涵的法律语言。法律翻译是一项极其严谨的工作,而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将影响整个文本的法律效果,译者应在翻译实践中进行反复探索,力求使译文准确地表达源语言词语的多层次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何勤华.大辞海法学卷(修订版)[M].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148-150.
  [2]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406.
  [3]屈文生.中国法律术语对外翻译面临的问题与成因反思[J].中国翻译,2012(6):73-74.
  [4]宋雷.法律英语同义·近义术语辨析和翻译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6.
  [5]唐义均,丁媛.从词语搭配视角看“法定代表人”的英译[J].中国科技翻译,2016(3).
  [6]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325.
  [7]赵德玉,崔娟.“法人”英语翻译名的确定[J].中国翻译,2005(2):66-71.
  [8]赵军峰,陈为林.“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英译名探讨[J].中国科技术语,2017(2):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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