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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英语古体词的功能及其评价探究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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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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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法律英语是英语中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一类语言变体,包括法律文件用语以及各类法律公务、协商用语。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英语没有独立的语法和词汇系统,其语言特征主要是在日常英语的语法和词汇基础上扩展而构建(Mellinkoff 1963)。然而,与通用英语或其他语篇体裁不同的是,法律英语中保留有相当数量的古体词1以及有法语或拉丁语词形或词源的词,分别如下列三例所示:

  (1)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executed this agreement on the date set forth above2.

  (2) Whenever a tenant alienated his land for an estate in fee simple, the alienee should hold, not of the alienor, but of the alienor’s lord…

  (3) The rule was directed not only at enforcement of a judgment in favour of a claimant who had obtained judgment in his favour but also at preventing, by means of the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 relitigation of the same case…


  已有研究在对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进行梳理时,提及关于古体词在法律英语中的使用,使用依据的分析多从社会历史原因入手,如从古体词的陈旧晦涩感、法语和拉丁语的社会地位等方面阐释(Hager 1959;O’Barr 1982;Tiersma 1999;Gibbons & Turell 2008;Coutland & Johnson 2010;季益广 1998;马庆林 2003;张新民、高泠 2005)。在这一视角下,相关研究大都仅从词源上划分古体词与外来词,并没有做句法功能区分。然而,通过例句观察可以发现,法律英语中古体词的使用与法语或拉丁等外来词在句法表现上有明显的差异。首先,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多数充当虚词,而法语词或拉丁词则有实际的词义,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行业术语使用;其次,法律语言中保留的古体词,不管是词汇本身还是意义都早已不在日常英语中使用,而后者却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融入现代英语。尽管少数外来词并没有在词形上发生本土化,但经过词义一定程度的改变仍然可以被通用英语接纳,如借自法语的alien(转让)、pledge(抵押)和demurrer(抗辩)以及出自拉丁语的corpus delicti(犯罪事实)、venire(出庭)等。虽有不同的句法表现,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古体词的确有着与其他外来词相似的评价意义,两者都可以起到使法律语言简练、严密而庄重的文体效果。本文尝试对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进行功能分析,探析其作为评价资源的可能性及其评价意义的衍生路径。

  2. 法律英语古体词的功能分析

  出于尊重先前权威的考虑,法律语言在措辞上往往相对保守,不愿意追求有可能产生误读或误解的创新与变化,法律语言的这种正式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特征在词汇层面上的一个集中体现就在于大量古体词的残留。从构成方式来看,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可以大致分为两类3,即以here、there、where为词根添加表时间、方位、方式或原因的简单和复合介词如in、under、upon等构成的复合副词以及名词前作限定修饰语的such、said、aforesaid、aforementioned等。两类古体词大都是副词或形容词,在句中充当方位或方式等状语,或置于名词前后充当限定修饰语,前者如例(1)句中的whereof和hereto,其中whereof相当于通用英语中的of/with/by which,而hereto即to this writing or document,后一类古体词在法律英语句子也比比皆是:

  (4) Now this agreement witnesseth that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aid John Weston Foakes paying to the said Julia Beer on the signing of this agreement the sum of 500, the receipt whereof she doth hereby acknowledge in part satisfaction of the said judgment…

  (5)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at period those shares which are declined or deemed to be declined shall be offered in the proportion aforesaid to the persons who have within the said period accepted all the shares offered to them.

  可以看出,这些古体词与直接充当法律专业术语的法语词和拉丁词有很大差异,法律英语古体词的实际意义并不明显,多数扮演功能词的角色,事实上,在法律文本结尾处常用的in witness whereof仅表达一种“口说无凭,立此为据”的意义,而said和aforesaid等也仅仅是作为一种限制性的修饰语出现,就法律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说没有实际性的特殊含义,在翻译中往往不必译出。

  从功能语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主要是作为一种过渡性词语,充当语篇中的衔接手段。相比早期的功能语法研究,Martin(1983)、Halliday(1985)以及Halliday和Matthiessen(2004)都认为语言具备反映多个语言单位之间逻辑语义关系的功能,语言单位之间相互依存的语义关系除了体现为传统意义上的介词性连接词,也包括在逻辑语义上起连接作用的副词或副词短语,如however、therefore和in addition等,这样语篇连接也就成为了一种超句法用法,在小句间以及其他语言单位之间也有体现。说话人在另起话语或对他人的话语进行评论时,往往就会使用这些依赖于句内或句外语言单位的连接词,与大多数副词性连词同样,它们在语篇中既有连接作用,也有修饰作用,法律英语古体词的作用也大致如此4。

  语篇反映的是发话人对主客观世界识解和构建的过程,不是事物或事件的简单堆砌,有意义的语篇能够正确、完整地表现事物的全貌或事件的发展过程。语篇不仅能够处理事物或事件本身的因果或时空顺序,也可以处理语篇内部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语言单位之间的逻辑语义关系多种多样,法律英语古体词主要起到增强(enhancement)的效果,如例(1)中的whereof和hereto在句中充当环境成分,分别为in witness和the parties提供方式和时空信息来强化语义,属于相乘性的扩展关系(见表1)。

  表1 相乘性的扩展关系

  从整体来看,古体词本身所携的功能信息可以为其他语言单位提供有关时空、因果或方式等方面的信息;相对于外在连接词,古体词作为内在连接词(internal conjunction)更倾向于标示语篇内部的逻辑修辞关系(于晖 2010),取决于发话人对事物或事件关系的主观认识,是发话人对语篇世界的组织和论证(Martin 1992),而法律语篇的构建者也正是借此来依据自身的认识对事物或事件做出相应的判断。

  3. 法律英语古体词的评价潜势

  系统功能语言学以词汇语法为手段,对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以及各个功能内部的子系统进行细致描写,语言系统网络中词汇语法的描写精密度逐渐得以延伸,构成越来越细密的系统网络。研究强调对语言功能语义的描写,但忽视了对说话人的语义赋值(semantics of evaluation)的阐释,就通过语言观察作者/读者或说者/听者对事态的观点和立场这一点,传统的系统功能语法并没有发展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王振华 2001)。语言研究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理解、解释和欣赏语言,而评价正是语篇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语篇的人际意义分析都必然涉及评价。自20世纪90年代起,以Martin(1992,1997),Martin和Rose(2003)以及Martin和White(2003)为代表的不少学者开始追求从社会的视角考察语篇语义,创建了评价系统(Appraisal Systems)的理论。评价系统主要通过评价词汇(evaluative lexis)来评估语言使用者的意识形态,通过语言的表层意义探究语言赋予语言对象的深层价值取向。评价系统侧重于阐释表达语言使用者情感和态度的品质形容词和副词、描述心理和行为过程的动词以及部分有社会文化意义积淀的名词等标记性判断词汇。然而,我们也看到,评价系统也认可对话语中间接表达语言使用者对人或事物含蓄判断的非核心词汇的评价潜势5。例如,情态词、前置副词等显然可以表达个人态度(Biber et al 1999;常晨光 2008),而各种补语小句、存在句以及假拟分裂句等句式也的确能够表达评价意义(Hunston & Sinclair 2000;刘世铸 2011,2016)。

  相当数量的非核心词汇和其他语法手段都具有评价意义。事实上,根据Labov和Waletsky(1967),任何偏离基本叙事结构的语言单位都有一定程度的评价力。语篇人际意义的表达并不局限在小句的某一成分上,而是通过多个不同的结构成分得以体现。人际意义的实现常常弥漫于整个小句、话轮甚至语篇之中,由语法、词汇、音质、语调等多种资源累积而实现,属于一种功能共生现象(functional symbiosis)(Thompson 2013:26)。古体词的原型义在于其描述性,在句中从时空、原因或方式等方面起强化语义的作用,在现代通用英语中已经很少使用,而在法律英语中,古体词却是一种构建法律语篇的固定表达方式,成为了法律英语区别于新闻、科技、广告等语篇体裁的一个典型特征,缺少了古体词,法律英语的专业语言色彩就会弱化许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认为法律英语的古体词有一定的评价潜势和意义,其评价意义与直接表现情感和态度的具体评价类形容词和副词有一定的区别,更类似于语言使用者通过副词所表达的评注附加语(evaluative disjunct)。

  Thompson和Zhou(2000)指出,衔接与连贯都依赖于评价,而评注附加语的人际意义与语篇意义紧密相关,其意义也只有在作为语篇连接手段时才得以完整体现。评注附加语的评价意义可以分为让步(admittedly、true、certainly、plainly等)、预期(surprisingly、curiously、unfortunately、sadly等)、假设与现实(ostensibly、actually、in fact等)以及选择(maybe、perhaps)等四类。就评价功能来说,法律英语古体词与评注附加语并没有很大差异,都充当了一种带有态度的连接词(conjuncts with attitude),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各自具体的评价意义,评价附加语属于介入资源,语言使用者通过表达品质的副词,即情态状语表达情感意义,在小句中表现为评论小句过程:

  (6) Admittedly, the written transcript will only be used in preference to the tape if neither prosecution nor defence sees any advantage in playing it.

  (7) This power, ostensibly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by an individual constable, has in practice hardened into a set of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dustrial disputes.

  相比之下,法律英语古体词则更侧重于语言使用者使用附加语来表达态度和看法,如表时空关系的hereunder(=under this)、thereabout(=near a particular item)和wherein(=in which place),表因果关系的hereat(=because of this)、thereupon(=as a result of that)和whereon(=after which),表伴随或方式的herewith(=with this)、thereof(concerning that)和whereby(=by that)等。这些附加语的使用大大限制了语篇的人际意义,更多是在语篇中作为一种鉴赏资源,通过本身带有的古典性和权威性来对语篇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6。

  鉴赏是评判事物和过程的系统,包括美学范畴下的艺术评价以及非美学范畴下的社会评价。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价值评判,语言使用者在根据社会规约评价一些抽象结构时进行鉴赏,而鉴赏也就相应地与某一特定领域密切相关,毕竟,适合一个领域的社会价值在其他领域往往并不合适甚至相关。法律英语的词汇一般是比较正式的书面语,除古体词外,也会使用法语或拉丁词形或词源的外来词,为了实现表达严谨、精确,往往又会使用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并大量使用同义词或近义词以避免和消除歧义。此外,在句法层面,同样是出于避免引发争议的考虑,法律语言中长句、复合句使用比例高,并大量使用名物化和后置修饰语结构,这些在上文的例句中都有清楚的体现。

  法律语言的正式性和权威性特征正是通过古体词以及其他外来词、复杂后置修饰语以及长复合句等多种词汇和句法手段来实现。通过不同的语法手段对法律语篇中的实体即法律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交互指称,法律语篇命题的连贯性得以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通过对法律实体进行多元化的描述,在法律语篇的正式性和严谨性累积性传递的同时,语言使用者对法律语篇的综合评价也得以蕴涵实现。

  4. 法律英语古体词评价意义的衍生路径

  评价意义来自于主观世界,但与表征客观世界经验的描述意义并非截然对立,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毕竟,人们在用语言谈论现实世界中的事物、时间、情态的同时,也通过语言与他人建立和保持联系,影响他人的思想。语言的表征功能与建构功能是同时实现的,语言使用者在认知和识解世界的同时,也通过表达对世界的认识来改变世界。语言的描述意义与评价意义始终处在矛盾统一体中,二者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一种意义的增强往往意味着另一种意义的弱化,或是描述意义排挤了评价意义,或是评价意义排挤了描述意义(杨家胜 2002)。然而,更有可能的情况是,语言单位在表达描述意义的同时也表达评价意义,二者在词汇语义上的清晰划分是不可能的。例如,就形容词而言,描述类、一般评价类和具体评价类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连续性的,表示颜色、味道、质地、材料、时间等属性的描述形容词在另一种搭配或语境下极有可能会带有一定程度的评价意义。

  作为一种主观意义,评价意义表达了语言使用者对有关事件、人物以及话语所持有的态度、立场、观点和情感。评价意义不仅在语篇中实现人际功能,也参与了语篇的构建。从宏观结构来看,评价资源的使用有助于语言使用者启动、展开和结束语篇;从微观层次来看,评价资源又构成了句际之间的语法衔接,在语篇中形成语义纽带(张蕾、苗兴伟 2010)。古体词作为功能词在句中为其他实义词提供有关时空、因果或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在语篇中更多的是起一种语义增强的衔接作用,发挥语言的逻辑功能,而法律英语古体词所表达的庄重感和晦涩感正是与古体词本身所表达的语篇意义紧密相关。

  需要指出,语言单位编码的评价意义是其实际表达的评价意义抽象和沉淀的结果(张韧 2008)。不同词汇的评价意义的抽象和沉淀程度不同,大部分词汇(如good和bad等)由于常用于人际功能,评价意义与描述意义之间形成稳定的关联,其评价意义自然成为词汇编码意义的一部分,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描述意义推断其评价意义。少数词汇(in fact和generally等)的描述意义更为凸显,更多是用于对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经验的模型化,发挥人际功能的可能性较小,在评价意义和描述意义之间并未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因此,其评价意义的解读对于语境的依赖度高。法律英语古体词的评价意义是在法律语篇的具体语境中临时建构,也只有在作为语篇的连接手段时才得以完整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其评价意义更像是一种动态建构的词汇语用意义。

  Martin和Rose(2003)也注意到边缘性评价手段的实际评价功能,并区分直接和间接两种评价手段。直接评价用于具有明显评价意义的词汇,而间接评价则包括少数表达概念意义的词汇、词汇隐喻以及非核心词汇等。语篇的评价意义往往是由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的结合来实现,而在商务性、政治性以及官方性等有价值倾向性的语篇中,语言使用者使用的间接评价手段会显着多于直接评价手段(Moreno 2004),以此委婉地实现语言所表征对象或使用者自身的地位和权威,此时间接评价的使用可以大大提高评价强度。

  古体词的评价意义在法律语篇中临时建构,作为一种间接评价手段,其识别和解读需要依靠语境。语场、语旨和语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语言中评价资源的使用和理解,其中语旨发挥的作用最大,毕竟,评价意义的产生也正是语言发挥人际功能的结果。交际双方的社会角色关系和语言活动的目的直接决定了语言使用者对有关事件、人物以及话语所持有的态度、立场、观点和情感。一般来说,人际关系越紧密,语言的正式程度越低,反之,正式程度则越高。法律语言使用者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和语言功底,作者/说者与读者/听者基本不需要依赖语境来构建或解读语篇传达的信息,这样的结果是,法律语言成为一种庄严体(frozen style),语言优雅、严谨甚至古板、晦涩,往往是经过反复推敲而成。此外,法律语言工作者在表现自己的主体意识和情态同时,又要维护法律的客观性和严谨性,往往会倾向于用描述性词汇作为一种间接评价资源表达自身作为法律执行者和阐释者的立场,把自己的观点隐藏于客观事实之后,以借助法律语言的客观性来体现法律本身的客观性的目的。在这种语境中,描述性词汇本身所传达的概念意义得以扩张,其人际意义凸显;相应地,法律语篇中大量出现的古体词的评价意义排挤了其描述意义,而古体词自身携带的庄重性和晦涩感赋予了法律语篇独特的文体效果,与其他词汇语法手段结合对法律语篇构成一种综合性评价。

  Halliday和Matthiessen(1999)从例示化(instantiation)的角度发展了对语境的描写,在层次性(stratification)的基础上实现了语篇与语篇背后的潜势即语言系统的有机结合。在这一视角下,语境可以看作是一个例示化渐变体(cline of instantiation),由较高层次向较低层次依次例示(Halliday & Matthiessen 1999: 383)(见图1):

  图1 作为例示化渐变体的语境

  法律语篇的语境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例示化渐变体,语言系统和法律语篇成为渐变体的两个端点,处在渐变体终端的是语域和语篇类型。从语言作为系统的一端看,语域是语言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从语言作为语篇的一端看,语篇类型是对语篇的概括。语言的语篇功能将语言单位的概念意义和人际意义组织成为话语,成为语境化的意义。法律工作者在一定的情境语境中选择特定的意义,再通过词汇语法的表征形成为语篇。法律工作者通过语篇传达的不仅是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法律事务时所表达的概念意义,也表达了自己对涉法对象和事件的态度和立场,并且试图通过人际意义的传达影响他人的态度和立场。受特定的交际领域以及相应的交际目的、交际内容等多种语境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庄严体语旨的影响,法律英语在语言材料、表达手段的选择和组合等多个层面都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在法律语域中,古体词充当功能词所具有的增强和补充描述意义之所以能够得以扩张,并显现本身所隐含的严谨性和晦涩性意义,既是“语境—语义—词汇语法”层次化实现的结果,也是“语义系统(语义潜势)—语义例示(语篇)”例示化解构的要求。

  5. 结语

  评价理论从语言系统的高度对词汇语法层面评价意义的总体潜势进行分类和组织,没有论及读者或听话者对个别语篇的实际评价意义的构建过程(王振华、马玉蕾 2007),这样处理的结果是评价系统一般将明显编码评价意义的词汇纳入分类体系,而在处理其他具有评价潜势的描述性词汇则略显欠缺。法律英语的古体词作为一种描述性词汇,有一定的评价潜势,其评价意义只能在实际使用和一定的语境中体现出来。在法律文体语境的刺激下,古体词本身作为连接词的描述义扩张,凸显了其严谨性和专业晦涩性的评价意义。

  事实上,保留古体词的现象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语言中都普遍存在(Mattila 2006)。与法律英语中保留古体词的现象类似,汉语法律语言中也往往会使用一些文言词语,如“本”“予”“系”以及“判以”“鉴于”或“具结”等等,这些汉语古体词在现代汉语口语中已经很少使用,有浓厚的书面语色彩,与法律的庄重性和严肃性相符。

  古体词在法律语篇中的广泛应用有外部的客观历史原因也有一定内在原因,作为法律文体正式性语旨的体现,与其他法律英语的词汇语法特征相同,对法律语言的客观性和严谨性特征起累积作用。也正因此,法律英语古体词的使用不同于其他法语和拉丁外来词,后者大都属于实义词汇,其描述意义相比古体词要更为典型,因而在语篇中所承担的评价意义也相对并不显着,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外来词能够更容易地实现词义的演变,进入现代通用英语。通过法律英语中古体词的考察也可以看出,语篇的宏观结构和体裁分析对评价意义的建构至关重要,毕竟,语篇的评价意义是在语篇中动态实现的,评价资源的识解应该语境化、多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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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本文所论及的古体词主要指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保留的古体词汇,类似adoption(收养)、adaptation(改编)或invention(发明)等基于古英语词形但早已失去法律特有行业内涵或文体特征的词汇不在本文讨论内。
  2 文中举例均出自英国国家语料库(British National Corpus)。
  3 法律英语中的古体词还包括hence或thence添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以及古英语现在时陈述语气的第三人称单数形式-eth等,因其构词能力相对有限,故不再细分列类。
  4 需要注意的是,同属法律英语古体词的said和aforesaid等虽然是充当定语,但因不具备实际修饰意义,仅起强化逻辑语义关系的限定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古体词的作用与代词对所指代成分的依赖性相似(Chao 1968),其解读与由here、there、where加介词合成的古体词同样,也需要借助其他语言单位共同识解,因此可归为同类。
  5 匿名评审专家指出,Martin和White(2005:65)在论证唤起型态度(invoked attitude)与内嵌型态度(inscribed attitude)的区分时曾提及前者可以由承载时空、方式等信息的非核心词汇表现的情形,在此衷心感谢。
  6 一般认为,评价系统的取词标准在于是否具有评价功能或态度意义(王振华、马玉蕾 2007),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中性词义的古体词并不是评价资源,然而也应看到,评价理论也承认一些边缘性评价手段表达的实际评价功能(Martin & Rose 2003;Martin & White 2005)。作为一种非核心评价词汇,法律英语的古体词与评注附加语等连接词有家族象似性,其评价潜势和意义符合评价理论作为一种语义赋值模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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