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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文化差异对罪名翻译的影响及示例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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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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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is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problems in legal translation. It involves legal cultures and specific legal concepts as well as source and target language. Criminal charges are typical legal terms. In order to translate these terms more accurately, we suggest some strategies on translating criminal charges based on relevant translation theory,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s and specific components of crimes.

  Keyword: legal terms; terms translation; legal translation;

  引 言

  法律翻译不同于普通的翻译,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最能体现法律翻译专业性的莫过于法律术语的翻译了。“法律术语是对法律原则和概念的提炼和浓缩,承载着法的概念和精神。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术语,法律语言的表达才会显得简洁、准确、专业。术语翻译的精确性直接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准确严谨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灵魂”[1]。刑法罪名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术语。法律术语依附于它所在的法律体系,每一个法律体系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它独有的法律术语体系,所以准确翻译法律术语不仅要熟练掌握源语和目的语两种语言,还要了解两个法律体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法律术语翻译

  法律术语翻译不仅仅是源语和目的语两种语言之间的转换,更是两个法律体系之间法律概念的转换。法律术语承载着法律原则和概念,如果不了解这些概念及两个法系之间概念的差别,而单单从语言层面翻译,往往会出现错误。

  每一个法律体系都有其独有的一套法律术语,即便是同说一种语言同属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法律术语的内涵也存在差异,所以我们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应注意这些差异。萨切维奇(Sarcevic)[2]就注意到了这些差异,她的研究深入、系统,为后来法律术语翻译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她的理论构成了后来很多学者研究的理论框架。


  萨切维奇对法律术语翻译研究的主要贡献是深入探讨了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现象及翻译。她总结了法律术语中的三种对等:自然对等(natural equivalence)、功能对等(functional equivalence)和替代对等(alternative equivalence)。其中功能对等又根据对等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接近对等(near equivalence)、部分对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对等(non-equivalence)[2]。接近对等和部分对等又各包括相交和包含两种情况,不对等包括相交、包含和不相交三种情况。接近对等就是A和B 两个术语所有的全部本质属性和大部分的附加属性相同(相交),或者是A包含B的所有属性,B包含A的全部本质属性和大部分附加属性(包含)。部分对等是指术语A和术语B大部分本质属性和一些附加属性相同(相交),或者A包含B的所有属性而B包含A的大部分本质属性和一部分次要属性(包含)。对等性最差的是不对等的情况。不对等是指术语A和术语B只有很少甚至没有本质属性相同(相交),或者A包含B的全部属性而B只具有A很少的本质属性甚至没有A的本质属性(包含),或者A和B的属性根本没有交集(不相交或排除)。

  萨切维奇继而提出了对法律术语不一致的弥补方法,包括扩充词义(lexical expansion)以及表述性释义和定义(descriptive paraphrase and definition),如果这些方法都不能弥补术语的不一致,可以采用替代性对等词,比如使用中性术语(neutral terms)、借词(borrowing),或创造新词(neologisms creation)。

  二 .刑法罪名翻译

  对等划分对法律术语翻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该理论的指导下,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并确定哪些构成要件是其本质属性,哪些是其附加属性。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查找术语的法律渊源。下面,以刑法罪名翻译为例来详细分析。

  中美刑法中一个共同的重要原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它符不符合刑法中某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此罪和彼罪的标准也要看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我们在翻译刑法罪名时可以把犯罪构成要件划分为法律概念的本质属性,把其他的一些量刑情节划分为其附加属性,在此基础上找对等术语。例如,在翻译美国刑法中的某罪名A时,首先需要确定有没有自然对等词,如有自然对等词就用自然对等词来翻译;如无自然对等词,则需要找功能对等词。如找到功能对等词B,则需要分析A罪在美国刑法中的属性组成,在这些属性中找出A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它的本质属性,再找出它的量刑情节即它的附加属性,以同样方法根据中国刑法确定罪名B的本质属性和附加属性,然后进行比较,根据萨切维奇的方法进行分类:如果是接近对等,在不致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用B来翻译A;如果是部分对等或不对等就要采用弥补方法,弥补不了就采用其他替代性对等词来翻译。

  三 .法律文化差异对罪名翻译的影响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判例和习惯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中非常之大。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Holmes O. W. Jr)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美国刑法采取的是决疑式的思维方式,主张每个个案或至少是每个学理上的单一问题都应该从自身出发,针对这些个案或问题寻求解决途径。在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之下,美国刑法拒绝体系性的建构,甚至认为体系性的建构没有任何意义,由此形成与德国刑法迥然不同的理论风格”[4]。所以法官的判例成为美国刑法的重要渊源,这一点与中国的刑法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国的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官判案时多采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前提、具体案情为小前提得出结论,这与美国法官从个案出发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刑法中法律思维、法律理念的不同对刑法罪名的翻译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要多加注意。

  四 . 刑法罪名翻译示例

  下面就对美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运用上文的罪名翻译方法和原则进行翻译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美国有52个法域,每个法域都有自己的刑事法律制度,下文用到的美国刑法主要是指《美国模范刑法典》和大多数州通行的刑法概念,中国刑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例1.murder, manslaughter

  在中国刑法中与murder最相近的一个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二者不完全相同。美国刑法中关于杀人的罪名系统非常复杂,最重要的区分就是谋杀和非预谋杀人。谋杀又分为很多形态,还会根据情节分成不同等级;而非预谋杀人又可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非预谋非故意杀人。中国刑法中关于杀人的单独罪名只有两个,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和murder都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区别在于murder的构成要件中要求有事前恶意,即杀人之前有预谋,所以murder应翻译为谋杀罪。manslaughter是没有事前恶意的杀人,所以应翻译为非预谋杀人罪。manslaughter又可分为voluntary manslaughter 和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这两个罪都是没有预谋的,但前者是故意,后者为过失,所以可分别翻译为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和非预谋过失杀人罪。

  例2.battery ,assault

  在中国刑法罪名中与battery有关的是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中有主观故意,但battery不要求主观故意,它只要求因冒犯性身体接触(offensive touching)导致受害人受到侵害,所以battery的范围比故意伤害罪广,包括故意伤害也涉及过失致人重伤。battery一般译为殴打罪,但是这个译法容易造成误解,让人以为需要激烈的、暴力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其实battery的范围远比殴打要广,它在行为上仅仅要求冒犯性身体接触。battery和故意伤害罪其实是部分对等中的包含情况,battery包含故意伤害的所有属性,故意伤害包括battery大部分本质属性和部分附加属性,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扩大故意伤害的范围的方法来弥补它们之间的差异,把battery翻译成伤害罪。

  assault和battery是有联系的,assault是企图伤害或以伤害相威胁,但它和battery的关键区别是有没有实际的冒犯性身体接触(offensive touching),即它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伤害。assault在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相近的罪名,根据它的概念,可翻译为恐吓罪或威吓罪。

  例3.burglary, arson

  burglary 这项罪名经过长时间的演化,犯罪构成不断减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慢慢地偏离了它最初的特征,从它一般的翻译——夜盗罪可以看出它最初的含义,即夜间以犯罪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夜间是burglary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但是现在美国刑法中burglary指以犯罪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没有夜间这个时间要求。这与中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很相似,它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中国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没有“以犯罪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而美国刑法中的burglary是一种具体故意犯罪(specific intention crime),以犯罪为目的侵入是它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所以burglary包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全部属性,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含burglary的大部分本质属性和部分附加属性,二者是部分对等词。如果直接把burglary翻译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不太准确,为了弥补它们之间的差异,可以把burglary翻译成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arson在中国刑法中有一个很近似的罪名——放火罪,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故意使对象物燃烧,所以可把二者看成自然对等词,把arson翻译成放火罪。

  例4.larceny,embezzlement,false pretenses

  larceny和中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很近似,都是以永久剥夺物主所有权为目的拿走他人财物,所以可直接用盗窃罪来翻译larceny。

  embezzlement和中国刑法中的侵占罪类似,都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者所指的行为都是在本来已经占有他人财物时把财物转为己有,所以可用侵占罪来翻译embezzlement。

  false pretenses是以永久剥夺物主所有权为目的用虚假陈述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我国刑法中类似的罪名是欺诈罪,欺诈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与 false pretenses构成要件相似,所以false pretenses 可翻译为欺诈罪。

  五 .结 语

  罪名是刑法之中的核心法律术语,准确规范地翻译罪名是一个十分复杂困难的过程,需要从法律和语言两个层面去考量,既需要具体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也需要翻译理论的指引。本文在术语不完全对等理论及相关刑法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以犯罪构成为依据的罪名翻译方法,并以美国刑法中的罪名为例,展示用此方法翻译罪名的过程。此方法不仅可以用来翻译罪名,也可以用来评估罪名的翻译的质量。而其他部门法术语的翻译也可以参照这种方法,结合该部门法的原则和具体概念找出适合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张法连.英美法律术语汉译策略探究[J].中国翻译,2016,37(2):100-104.
  [2] Sarcevic S.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s[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3] 马聪.霍姆斯大法官的“经验论”解读[J].金陵法律评论,2008(02):127-132.
  [4] 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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