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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法律术语翻译不对等现象成因及变译路径

所属教程:法律英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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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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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 The causes of unequivalence in legal term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nclude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wo legal languages, the two legal cultures, the intentions of legislators and the proficiency of legal translators. We advise that the strategy of translation variation should be applied to legal terms translation, and the translation effectiveness of unequivalence in legal terms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is demonstrated by eight ways of translation variation with examples.

  Keyword: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term; translation variation; equivalence;

  引 言

  法律翻译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贡献突出,其中术语翻译功劳卓着,因为术语翻译的准确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翻译工作的质量。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或概念[1],法律术语可分为两类:(1)专业用语,即法言法语,仅有法律含义,外行人难以理解,如:summons(传票), indictment(起诉书),溯及力(retroactive effect),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等;(2)普通用语,即从普通语言中移植到法律语境并赋有法律含义的术语,如:party(当事人),discovery(证据开示),故意(intentional),过失(negligent)等。英汉法律术语非一一对应,因而致使英汉法律术语产生不对等现象。为确保法律术语翻译的语言功能与法律功能对等实现最大化,唯用变译。

  关于变译,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变译是指根据不同情况,在翻译中为准确全面地转达原文内容,而做出不影响原文信息内容表达的、非原则性变通。这种观点认为的变译,外表有变,实质没变,“忠”于原文,留存精髓;另一种观点认为变译是指译者根据特定条件下特定读者的特殊需求,采用增、减、编、述、缩、并、改等变通手段摄取原作有关内容的翻译活动[2]。这种观点认为的变译,完全改变原文的外包装,甚至将原文精华变译得一丝不剩。秦德茂认为:翻译是用一种语言文字忠实准确再现另种语言所表达的思想内容的专门技术,是使用不同语言文字的人借以交流思想、进行交际的桥梁,法律翻译应以“忠实准确、通顺易懂、保持风格”作为标准[3]。因此,本文倾向于前一种变译概念,作为翻译策略之一,“变译”不能脱离翻译的本质和目的,做到万变不离其宗。


  一. 法律术语翻译不对等现象存在缘由

  为达到法律翻译标准,翻译过程中,译者尽力在译语中找到与原文在形式、内容和功能上都完全对等的单词、短语或成语。静态对等翻译策略是法律翻译的理想策略,本质是在形神上使译文与原文达到完全对等,重现原作者意图,把原文所有信息从质到量到型都精确而静态地表达出来,实现根据译本执行的法律行为与按照原文本执行的法律行为等效[4]。但实践中较难达到此类标准。

  英汉法律翻译的不对等现象能否通过动态对等翻译完全解决呢?奈达提出“动态对等”概念,核心是找到目的语各种有效表达手段以最接近、最自然的方式表达出原文的对等信息[5]。但动态对等理论有个构建前提,就是异种文化间具有完全对应的异质同构,这就掩盖了异种语言间的文化差别;另一个缺点是承载文化的词语出现概念空缺[6]。因此,在法律翻译领域,无论是静态对等翻译策略还是动态对等翻译策略,都难以完全解决不对等现象,理由如下:

  1. 英汉法律语言差异

  人类的语言文化差异众多,例如生存环境、物质文化、社会习俗、社会制度、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在法律语言中有所反映,给翻译带来许多障碍。英汉法律词语、语法与句法结构和信息结构方面的差别决定了法律翻译的难度。所以,在法律翻译中,一种语言的某个词、短语或句子不一定能在另一种语言中找到与它在内涵和外延意义完全相同的对等语,即源语中的法律文化承载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在译入语中有时不存在对应。此时,如果译者找不到对等的翻译,只能采取变译,进行对应翻译。

  2. 英汉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语言根植并从属于法律文化,法律翻译应是置于法律文化语境之中的翻译[7]。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言和法律的转换,也是一种跨文化活动。在保持原文文化色彩与译文的可理解性之间,译者有时只能取其一,有时也可采取措施弥补其损失,如注解。中英在法律渊源、法律思维、法律结构、法典化、法院制度、法官权责、法律概念、立法技术、审判制度甚至诉讼程序等方面差异显着,法律概念空缺多,从而影响英汉法律翻译的原则、方法,甚至错译。例如:英语“juror”和汉语“陪审员”,往往被当成对等词。jury来源于拉丁文jurata,意为“临时的,应急的”,不是“陪同审理”,是具有司法审判实权的“临时公民审判团”。可见,译者应深入理解英汉法律文化内涵,确保概念表述无误。

  3. 立法者意图差异

  法律翻译在立法移植国外某些法律制度时不仅涉及翻译策略问题,还受能否准确完整地传达立法者意图影响。立法者意图在我国《海商法》立法时体现明显,该法同一汉语法律术语在整部法律中意思并不一致,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含义则在各章节中被译成不同的中文概念[8],甚至无关的法律制度。例如:lien是英国财产担保制度,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equitable lien。我国仅将lien译成“留置权”,但lien内涵为“优先权”,优先权远大于我国留置权。《海商法》将maritime lien译为“船舶优先权”,本法英文版则把船舶优先权译为“priority”,却不是原术语maritime lien。可见,为更好传达立法者意图,移植一些法律概念可运用变译。

  4. 法律译者水平差异

  张法连认为翻译主体在翻译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翻译是译者对原作的再认识和再表达[7]。变译更为鼓励译者主体性,重视发挥译者的表现[9]。法律译者是英汉法律界交流的纽带,但译者既受其英汉语言水平、文化认知和法律知识结构等制约,又受原作者和译文读者等影响,对理解原术语内涵及其在译语中的指称难以实现对等。还存在译者的有意或失误。因此,法律译者应熟悉并积极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和制度,以提高法律翻译水平。

  奈达认为翻译难以实现完全对等,但能达到有效、充分。有效翻译不是原语在各层面信息都能传达到译语中,翻译过程中需要使用一定程度的变通方法。因此,为提升法律术语不对等翻译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在忠于原文原则下,从不同思维角度入手,对原文的表达形式予以变通,在语际间实现有效转换。从变译结果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形式变译,包括句子顺序颠倒、句子合分、转换和正反表达等;二是非形式变译,即译文脱离原文,不用一一对应原文,改变了原文的外包装。

  二 . 法律术语变译路径

  由上所知,法律翻译中必然存在“变译”现象,但法律翻译的质量要求是所有语体翻译中最高的,本文的“变译”也不能脱离翻译的本质和目的。针对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现象,本文尝试通过变译策略实现英汉法律概念的对等。变译作为翻译策略的有效补充,通过转换、正反、增溢、减修、改译、释译、译借和创译等八种常见手段应对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现象,达到翻译效果。

  1. 转换

  也称转换翻译法,是指在翻译过程中,将原文中的某一个词由原来的词类、语态以及句型转换成目标语中另一词类、语态和句型,并能够使词汇仍然保持其基本概念的意义的翻译方法[10]。转换是英汉翻译中形式变译常用的一种手段。例如表1所示:

  表1 采用转换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2. 正反

  也称反译,是指正话反说或反话正说来翻译原文内容的翻译方法。使用正反目的是使译文概念更符合原文概念本意,以至传神。反译法有时能更清楚地表达原文概念内涵,但并不说明反译更妥。当两者都可准确传达原文概念本意,则该用正译,译文概念在形神上都接近原文概念,达到概念对等。只有在难以正译、译文不顺以及效果不好时,才用反译。例如表2所示:

  3.增溢

  也称增译或扩充译,英汉很多术语都具有深厚文化底蕴,译文读者要想恰当理解比较困难。两种语言既要在外表结构完全对等,又保留原文概念的语义和文化内涵,还能使译文概念更符合译语的表达习惯,必须采取增词方法。作为非形式变译的手段之一,虽然译文概念得到了扩充,无法与原文概念直接一一对应,但增溢法可以把相关原文概念的意义和文化内涵都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原文概念与译文概念的对等。例如:

  表2 采用正反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1) 法律英语

  pocket defendant,汉译:与原告相串通的辩护人。

  police judge,汉译:违警罪法庭法官。又称为police justice, police magistrate,是指对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违反警察管理和对违警罪有管辖权的司法官员。

  double jeopardy,汉译:双重追诉危险。又称not twice for the same,一事不再理,指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除法另有规定,不得就同一案件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2) 法律汉语

  按劳分配,英译:distribution on the basis of labor。

  法统,英译:legal constituted authority。

  4. 减修

  也叫删减,作为一种非形式变译手段,减修是指对存在言语重复的词语以及只具有语法功能的词语,翻译时将其减少或删去的翻译方法。为实现译文概念通顺、意义完全且简练,一般是直接省去原文概念中无关痛痒的词语。例如表3所示:

  上述法律英语英文概念中,aid与abet,fraud与deceit,acknowledge与confess意思相同或相近,属于言语重复,汉译时适用减修法。法律汉语中,恶贯满盈,贯:穿钱的绳子,表示多的意思。因此,贯、满、盈同义。英译时应该适用减修法。

  表3 采用减修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5. 改译

  是指对于因存在内容上的思想文化差异而致使理解困难的地方要改换思维,换用其他不对等词语进行翻译,以适应译语的语言表达习惯,利于读者理解。这是为了重现原文章的意境而做出的翻译处理[11]。虽为非形式变译手段,但在换用其他不对等词语进行改译时,在信息内容的转达上不能有质的变化,必须确保英汉术语的概念对等。例如表4所示:

  表4 采用改译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6. 释译

  也称解释性翻译,是指把原文中读者所不知道的知识, 尽量不在注释中说明而直接融入译文中,所谓“化隐为显”[12]。采取直译,后面加注释显得累赘,读者失去趣味,将原文概念的含义融入译文概念中则能两全其美。释译类似于增译,但限定性更强,多起定语作用,给某些术语加上适当的解释性定语,意义就更为确切,概念更清晰。例如表5所示:

  7. 借译

  又称译借,指翻译活动中的借用,借用原语存在的但译语中空缺的概念,主要包括音译和借译。外来语指从其他语言借来之词语,很多外来语的借译将语音和词义兼用。鉴于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建和发展,我国法律语言中很多概念都译借了很多法律外来词概念。译借作为非形式变译的常用手法,顺应文化语境,保留外来文化内涵。翻译也包括引进译语没有的概念或文化,英汉语言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吸取外来语概念和国外文化精髓。例如表6所示:

  表5 采用释译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表6 采用借译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8. 创译

  是指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通过创造新词语概念以及给普通语言或其他专业用语中已有词语概念赋其法律意义。作为一种非形式变译的手段,常见的创译有两类:第一类是创造新术语来翻译法律术语。例如:

  (1) 法律英语

  felony,汉译:重罪。是一种通常会被处以一年以上甚至死刑的严重罪。重罪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misdemeanors,汉译:轻罪。也称minor crime, summary offense,比重罪轻的罪,通常处以罚款、惩罚、没收或在监狱之外处不超过1年的短期监禁。

  petty misdemeanor,汉译:微罪。又称a minor or insignificant crime,最高刑期为30天。

  violation,汉译:违警罪。又称infraction,仅可处以罚金、没收或者其他民事制裁,不能处以监禁。大部分交通违法属于违警罪,只会被判处罚金,相当于我国的违章罚款。

  上述四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应概念,只能根据其内涵创译出新概念。再看下面两个例子:

  peremptory challenge,对应的法律汉语为“回避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无需提供理由而提出要求某陪审员回避案件审理的申请。这一法律英语概念在法律汉语中没有对应的概念,只能根据其含义汉译为“无因(强制)回避”。

  challenge to the favor,对应的法律汉语为“偏见回避”,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以陪审员对本案或其当事人存在偏见为由提出回避请求。

  这两种回避在我国法定回避制度中没有规定,只规定司法人员与案件有某种特殊关系才能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如果提出无因回避或偏见回避的申请,一般不会被法庭采纳。

  (2) 法律汉语

  一国两制,英译:one country, two systems。

  国务委员,英译:commissioner of state,state councillor。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英译: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英译: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这些专属于中国的政治法律概念原本在英语中不存在,只能根据立法者意图以“China English”方式变译成英语。

  第二类给普通语言或其他专业术语概念赋其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例如:consideration,汉译:等价,对价。在合同法语境,就可能从普通词语转变成了法律术语,被赋予法律含义。对价制度源于英国,除盖章契约,是其他所有契约成立的先决条件。对价,是指通过自己做出的承诺换取对方的承诺。这些概念中的单词均属于普通语言,组合在一起就成了法律术语。再看表7所举实例:

  翻译法律术语应该尽可能实现完全对等,全面准确地在译语中重现原语的法律文化内涵。形式上紧扣原语逐词翻译,致使术语内在含义缺失,概念变异,这种翻译既难以将原语信息有效传达给译入语读者,更不能实现法律文化交流学习和借鉴移植之目的。为解决不对等翻译,译者不应过度被传统观念所约束,应综合分析造成英汉法律术语不对等的诸多原因[13],从英汉法律术语的概念对等角度出发,探索动态对等翻译策略,灵活使用“变译”手法,做到既能实现语言功能对等,又可以达到法律功能对等,从而实现法律翻译的目的。

  表7 采用创译翻译法的法律术语案例

  三. 结 语

  国内变译研究较少涉及法律翻译领域,认为法律翻译只适用对等翻译,法律翻译中的任何变通行为会影响到语言功能和法律功能的损失。事实上,只要存在英汉法律文化差异以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对等现象在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必定存在,且表现形式多样,程度也不同。变译研究将进一步丰富法律术语翻译的研究理论,拓宽其研究领域,引导学者从新的角度研究法律翻译。翻译教学实践中,教师亦可引入变译理论指导法律翻译实践,引导学生深入学习翻译变译理论,不断更新法律翻译策略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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